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出租房屋的用途
本合同所出租的房屋乙方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条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臵、及其他情况
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205省道牛角垭隧道口(原收费站员工宿舍楼)。
装修和附属设施:房屋系清水房,未装修;水、电到户,天然气未开通;院坝、厕所等由乙方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六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由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租金:租金为固定价,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要求提高租金,按人民币40000元/年计算,按年支付。
支付方式:第一年度的租金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以后每年度的支付时间在当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安全用电,严禁在楼道内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和装修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移交给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装修,不需要另行通知甲方,甲方亦不得擅自干涉乙方的装修。 租期期间届满后,乙方有权撤除装修内容,且无需要将房屋恢复到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初始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无偿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 出租房屋的转租和出卖
租赁期间内,乙方享有转租权。在转租时,乙方有权向次承租人收取装修折旧费等费用。转租后,根据本合同产生的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由次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甲方同意将 租赁给乙方,年租金(大写) 捌仟元整,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提前预交,若下年续租,甲乙双方需提前 30 天,签订续租协议。
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 房屋维修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提前要求解除合同或有其他妨碍乙方经营的视为违约,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租金总额的25%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同意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赁按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的附件“出租房屋图示”所确定的房屋。。该出租房屋与扩初设计一致,其竣工后与竣工图一致,并且与本合同的条款一致。甲得到施工图就向乙方提供。
租赁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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