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8 12:50:42 反洗钱心得体会 浏览:20654
中国反洗钱法草案今年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这部法律很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均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S0100
这一信息首先显示,全社会重点关注的反腐败工作将获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贪污、贿赂及形形色色腐败犯罪高发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严峻任务,腐败犯罪与洗钱存在直接联系。近年来,国内有多少赃款赃物被“漂白”难以计数。舆论一再聚焦贪官外逃所裹挟的巨额资金,事实上,在国内就地改头换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采用“洗钱”一词的“词源”方式(上世纪20xx年代美国芝加哥黑社会分子开设洗衣店,把贩毒所得现金转化为合法经营收入),通过办企业“漂白”赃款;更方便的则是与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以“伪造交易”的办法,达到洗钱目的。由于反洗钱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至今刑法仅规定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4种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造成腐败犯罪于反洗钱这一关键环节逃脱打击。上游犯罪的列举范围囊括贪污、贿赂的反洗钱法如得以尽快出台,有望填补法律空子,为依法惩治腐败提供有效工具。
其次,它提示,在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相互促进、具体实施方面,反洗钱法立法工作的推进势必促进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与此同时,推动行政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部门规章——如央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与效力提升。逐步认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之后,近年国家行政部门主要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台了初步监管要求,在银行业建立了反洗钱报告和信息监督基本框架。但由于法律规定滞后,法规与规章“单兵突进”面临障碍。
实际运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制度以来,银行机构“机械”上报的信息占绝大多数,带分析意见上报“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见。一个浮在表层而全国城乡屡见不鲜的现象是,“存款实名制”要求开户人持有本人身份证,而银行业务人员在做大业务的动机驱动下,对身份证是否与开户人相符视而不见。惟有以反洗钱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反洗钱法律责任,一旦违法依据条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逐步养成反洗钱责任意识,落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
反洗钱法潜在的作为空间十分广大。银行业外,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类别金融机构则至今未受到反洗钱法规、规章约束。而众所周知,证券公司一度是洗钱者的“天堂”,一些营业部配合“庄家”操纵股价,甚至提供从假身份证、假资金账户到销毁交易记录的“一条龙”服务,哪管资金来源。如何对该类“合谋行为”罪刑法定,无疑应纳入反洗钱法的立法视野。
央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同时透露,年内将规定证券、保险业报告可疑信息的义务,以后还会规定非金融行业如房地产、彩票、珠宝、贵金属经营业,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反洗钱义务。显而易见,如果这些行业都分别承担起反洗 钱功能,洗钱空间将大为缩校不过,要让相关机构与个人切实履行“义务”,必须做出相应惩罚性规定———这也是反洗钱立法需要把握之处。 最后,比遏制腐败犯罪更大的意义是,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钱法草案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罪范围,标志着中国将进入削弱、阻塞犯罪行为经济诱因的新阶段。“打蛇打七寸”,依据国际经验,针对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抓住反洗钱要冲,不仅便于技术上事后追究、惩治,而且能够抓犯罪行为于现场,进而震慑、预防犯罪。中国制定反洗钱法既是内在需要,又在于寻求参与防止犯罪的国际合作。采用国际通行的洗钱罪行列举确定标准,几乎所有重要犯罪行为均属于“指定罪行”。在直接的意义上,反洗钱治理模式力图让犯罪变得无利可图,有效遏制经济诱因,无疑是防止犯罪的有效路径。
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
目前,各保险公司已对一线代理人进行了反洗钱的培训,但业内人士也提醒,在利益面前,保险界应加强自律,不能将反洗钱流于形式。
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业、保险业的反洗钱行动,似乎让人看到了监管层联手打击反洗钱的决心。
9月13日,由保监会牵头,35家地方保监局包括财险寿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108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等齐聚北京,召开了保险反洗钱相关工作会议。
没有太多的媒体参与,与普通的新闻发布会相比,会议显得比较平静,但是这种平静的背后,依然能感受到保险业即将实行的一场由上至下的反洗钱“大扫荡”。
保险洗钱花样多
“其实,目前我们保险公司内部都成立了反洗钱小组,专门用来稽查保险反洗钱。而这个部门之前是没有的。”前来参会的信诚人寿首席风险主管许汉山告诉记者。
事实上,保险公司对反洗钱已是早有行动了。他告诉记者,在上周接到保监会的开会通知前,部门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展了关于反洗钱工作一系列的宣传和代理人培训活动。
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
据了解,目前,地下保单、大额团单和保险欺诈是保险业洗钱的三种主要手段。“一些企业单位利用保单洗钱或逃税,尤以团险最为突出。”长城保险团险部一李姓经理透露。
他告诉记者,一般而言,首先是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团险保单,并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员工对投保并不知情,接下来在短期内退保,这样保险公司将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企业账户上。
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原因。
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五花八门的手法,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
“一行三局”联手出击
目前,由人民银行联手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的“一行三局”的组合行动,使得反洗钱监测的范围不断扩大。在继续敦促银行业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的同时,从10月1日开始,证券、保险机构也将被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可疑及大额交易等数据资料。未来,还将研究制定《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来规范整个行业的反洗钱操作。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副主任刘永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加密系统将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资料反馈到监测中心,在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和中意人寿的试点已经实现了联网式报送。
“照目前的情况看,估计从10月1日起,在各保险公司实施联网式报送应该能够顺利进行。”刘永平表示,在他看来,这个系统的执行,必须从保险代理人到监管层这么一个从上至下严密配合来完成。未来,反洗钱范围还会扩大至房地产、珠宝等行业。
事实上,从8月1日起,由“一行三局”联合制定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
今后个人在购买保险时,如果购买财产保险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人身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达到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20xx美元、保险费以转账形式缴纳且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这三种情况时,保险公司也将核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留存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此外,央行也对退保和赔付等环节的身份确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对一线的代理人进行了反洗钱的授课培训。
自律尤为重要
尽管保险反洗钱监管层的“警钟”不断、保险公司的培训也不断进行,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质疑,这种培训以及出台的相关文件在利益面前,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亦难遏制保险洗钱。
事实上,在大额保单高佣金诱惑的情况下,有些代理人在不知不觉中也扮演了“合谋”的角色。甚至有的代理人更是主动为企业“想办法”洗钱,乃至为其设计洗钱方案。
对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就是,当有潜在可能洗钱的大单摆在保险公司面前时,保险公司代理人面对高额的佣金时能不能做到“公事公办”或者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确实,面对这个竞争日益加剧的“抢”单行业来说,普通的保险代理员能拿下大单显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在这里,能不能“扛得住”,是对保险代理员道德的一个考验。
“其实,这种现象监管层也已经注意到了。上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宣传,保险代理人的防备意识会提高;另外,随着以后反洗钱保险机构指引等立法文件的出台,相信这些都能有效解决代理员‘合谋’的问题。”信诚人寿首席风险主管许汉山表示。
专家观点
反洗钱应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
本报记者 郭雪莹 上海报道
10月1日起,除银行业外,证券业及保险业也将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可疑及大额交易数据资料,我国正在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在央行上海总部主持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反洗钱战略研讨会”上,央行再次强调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表示,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将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激励机制必不可缺
研讨会上,央行提出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监管。一直以来,商业银行作为洗钱的主要渠道,首当其冲面临着各种困难,监管工作如何切实有效在银行里进行,无疑成为了反洗钱展开的重点。
今年6月,号称上海最大的一起地下钱庄案开庭审理。短短两年时间,该钱庄涉案金额高达53亿元,完成交易20xx0笔。虽然交易量巨大,但作为主犯的罗怀韬等人被曝光实出偶然,原来一位银行工作人员见罗怀韬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都很大,便好意劝说他办理贵宾业务,这通常是一般储户求之不得的好事,却遭到了罗的断然拒绝,这才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怀疑,从而上报并展开调查。
由于银行对存款工作设定指标,因此一些业务员为了拉拢重要的储户,往往不会对高额的存款细问来源,如果数额实在巨大,还会帮助其分成几批存入,从而减少调查的麻烦。
对此,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告诉记者,商业银行出于业绩需求往往在反洗钱方面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促使商业银行有足够的动力配合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
严立新表示,任何单一的约束或激励的机制都是不完善的、不科学的,只有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的“被动”为“主动”,“粗放”为“精细”,“低效”为“高效”,“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具体而言,央行可以通过收益分成和奖励来对商业银行进行激励。例如,央行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商业银行,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适当依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分成或奖励;即使资金不能完全追缴回来,国家也应象征性地给予奖励;对追缴的非法收入,参与反洗钱的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可以获得分成等,以此来部分补偿反洗钱义务主体付出的成本。这不仅能够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效率,也可降低央行的监管成本。
信息网络尚需健全
商业银行不仅需要足够的动力,健全的信息系统同样对其很重要。这次研讨会上,央行表示从10月1日起,证券、保险业也将向央行报送有关数据资料,这一方面扩大了反洗钱的监测范围,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反洗钱工作离不开各行业的共同协作和信息沟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记者表示,目前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程度越来越高,交叉的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多,证券保险虽然不是洗钱的主要渠道,但也极易滋生不法行为。我国虽已初步形成一套规范网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洗钱的手段逐渐变化多样,因此各行各业的信息交流沟通十分重要。
严立新告诉记者,洗钱者为了逃避监管,会千方百计把资金链、信息流有意识地断开,而反洗钱就是要把洗钱者刻意制造的各种“支离破碎、混乱不堪”的信息通过种种手段串连起来,并置于“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比对,通过比对发现漏洞、矛盾和问题。如果各部门间的信息割裂程度严重,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功效。严立新认为,目前已投入运行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无疑是反洗钱的一件利器。
事在人为,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反洗钱队伍的人才建设,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水平。本文通过对保险公司人才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剖析,揭示保险公司在反洗钱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行业问题有着复杂的根源,解决行业问题,不仅要靠保险公司自身,更多的还要依靠反洗钱监管机构。本文通过对财险行业存在问题的分析,也为反洗钱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当前保险业反洗钱队伍建设上,外企做的相对较好,中资保险公司比较薄弱,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一、专业人才少
开展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是《反洗钱法》以及人民银行、保监会出台的一些规章制度。对法律素养要求较高,具备法律专业背景较为合适。同时,反洗钱工作是融合在具体的保险业务中的,主要体现在保险承保、理赔环节,因此,懂保险业务尤为重要,不了解保险业务,就不知道风险点在哪,更谈不上风险管控。目前保险业法律人才不缺乏,缺乏的是具有保险业务背景的法律人才。由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是20xx年《反洗钱法》颁布才开始开展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才储备较少,加上近几年保险公司迅速扩张,行业里很难找到经验丰富的反洗钱人才。尤其是二线城市,专业反洗钱人才罕见。
二、专职人才少、专业技能欠缺
除保险公司总部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反洗钱人员多是兼职,从兼职的岗位来看也是五花八门,保费规模大点的分支机构,多是由法律合规岗兼任反洗钱岗。保费规模小的机构,有财务人员、办公室行政人员、稽核审计人员、甚至是IT人员兼任反洗钱岗。一些基层的反洗钱兼职岗,没有反洗钱从业经验,不了解反洗钱工作,也不主动去学习反洗钱知识,连最基本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概念都搞不清楚。
三、执行力弱,考核措施难落实
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反洗钱岗以兼职为主,反洗钱是其工作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反洗钱工作普遍不被兼职反洗钱岗重视。从管理上来看,谁有考核权就对谁负责。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反洗钱岗没有任命权,对下级机构很难进行考核。考核措施难以制定,比如一个行政岗兼任发洗钱岗,同时还兼任人事岗、品牌岗,反洗钱工作占到其个人考核的百分比难以确定,上级的考核占其个人考核的百分比也难以确定。况且,一些保险公司的考核制度本来就不科学,只是重视保费规模和盈利金额,其他指标不予关心。直接导致了总部出台的一些好的政策在基层很难落实,以致出现上正中歪下胡来的现象。
保险公司业务员较多,业务员的学历、职业素养参差不齐,不少业务员只关心保费,不把反洗钱工作当回事。多数业务员认为洗钱和保险公司没关系,尤其是财产保险行业鲜有洗钱案例发生,如果连洗钱案例都举不出来,业务员很难意识到洗钱风险,也不愿服从反洗钱人员的管理。
四、人才流动频繁
保险业是金融业中开放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的行业,保险业的市场化也最强。近几年,央企、民企、外企、地方国企等各种类型的保险公司雨后春笋般涌现,一些保险公司刚成立三两年,就在全国各地完成了分支机构铺设,这是在银行、证券行业难以做到的。保险机构的井喷式扩张,人才争夺也最激烈,个别保险公司,一个省级公司集体倒戈,就把公司名字换成了其他保险公司,人员、职场等都没变。
反洗钱,由于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在保险公司是被看作比较边缘化的岗位,一些公司领导认为反洗钱技术含量低,谁做都一样。反洗钱岗不被重视,发展空间有限。导致一些反洗钱岗不愿意从事反洗钱工作,或者有了好的机会就离开了反洗钱岗位。由于保险业整个行业不够成熟、稳定,以及反洗钱岗在保险业中地位不高,导致了保险业反洗钱岗位流动频繁。在整个金融业中,保险业的反洗钱岗是流动对频繁的。
笔者认为,近年来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导致保险高级管理人才供不应求,反洗钱队伍建设滞后也是必然的。由于当前保险公司市场竞争激烈,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盈利压力,往往无暇顾及在反洗钱人力、财力上的投入。个别保险公司成立几年,公司都没有专职的反洗钱岗位,甚至连反洗钱系统都没有。因此,保险公司反洗钱队伍建设,不仅要靠保险公司自身的重视和培养,更重要的是靠监管机构来督促、激励。笔者认为,反洗钱监管机构,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推动保险公司的反洗钱队伍建设:
一、提升反洗钱从业门槛
目前,在保险业从事反洗钱人员普遍缺乏从业标准和入门资格的“门槛”,这直接导致了反洗钱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尽职水准参差不齐,进而大大影响了反洗钱的合规效率和质量。将反洗钱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化、规范化是国际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的大势所趋,它既是各国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刚性要求,更是各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进行合规管理的内在需求。对金融机构而言,实施反洗钱合规人员的国际标准认证将大大有利于提升员工的从业水平和单位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培训资源的重复浪费;对个人而言,参加反洗钱从业资格认证能有效证明自身的反洗钱专业水准,并对实际工作产生直接的改善效果。以下两种门槛可以参考:
一是引入美国的“国际反洗钱师”考试;二是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主办中国的反洗钱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中级考试适用于分支机构,高级适用于金融机构总部。也可以分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分别组织反洗钱从业资质考试。
在反洗钱监管上,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岗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于不具有反洗钱从业资格证书的反洗钱人员,有监管部门组织培训、补考,直至合格为止。反洗钱从业资格人员的数量、占比,作为考核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明确反洗钱从业人员编制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xx〕26号)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为解决反洗钱兼职较多、人员较少的问题,对保险公司的反洗钱监管也可以参考审计人员的标准来规定。
三、明确岗位职责
保险公司反洗钱队伍建设相关制度比较空泛,甚至缺乏操作性。监管机构的“一法四规”以及《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都是宏观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提升反洗钱队伍的技能,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告诉他做什么,作为公司总裁职责是什么?作为一线出单、理赔人员的职责是什么?都要有明确的系统的规定,职位与责任相匹配,便于责任追究与考核。建议由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的岗位职责指引,保险公司参照执行。
四、监管机构建立洗钱案例库
以案说法,是提升反洗钱队伍技能的有力方式。为提升保险公司反洗钱队伍的专业技能,建议反洗钱监管机构建立洗钱案例库,对不同行业的洗钱案例予以公示。比如针对财险行业建立一个案例分享库,分享国内财产保险行业发生的每一个洗钱案例,也可以介绍国外财险行业的洗钱案例。监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人员进行培训时,尽量通过案例的形式,来剖析洗钱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五、监管机构强化对反洗钱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力度
反洗钱队伍建设也要贯彻“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行业不同,洗钱的风险不同,反洗钱人力资源建设也应有所区分。对于洗钱风险高的行业,监管机构对其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要有所侧重。
反洗钱工作的考核,不仅仅要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级,也要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岗进行考核、评级。比如监管机构每年组织一次反洗钱考试,对考试成绩及排名进行公示,督促排名靠后的人员提升技能。可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引入职称评定,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发洗钱人员,综合其知识、能力,予以评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反洗钱管理师,同时也是对行内在反洗钱工作上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一种肯定。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不够成熟、理性,反洗钱监管的时间也较短暂。直到20xx年,我国才通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的验收,达到国际通行标准,也是第一个达标的发展中国家。我过保险业反洗钱水平在金融业中相对较低,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我过金融业的不断开放,相信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集团(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等国际组织的帮助下,我国的反洗钱队伍会不断壮大,反洗钱水平很快接近国际领先水平。
根据央行的反洗钱报告,我们发现:中国反洗钱制度的漏洞仍然存在于银行,未来银行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反洗钱压力。所以我们要切实加强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弥补银行在反洗钱执行情况过程中存在的几大漏洞。
首先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了解客户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银行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向客户了解客户信息,但这种方式效果不尽人意。一是客户往往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证明文件种类较多,识别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及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及中国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对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证件,很难识别其真伪,因此难以确保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建议尽快建立与人行、公安、工商、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企业、个人的相关资料,有效确认客户身份,准确核实客户资料,为识别洗钱犯罪活动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为反洗钱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其次就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议有关部门缩短反洗钱信息的上报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就是内控制度的建设。我们在借鉴其他银行反洗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们自身业务的特点,建立起一套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和有力武器。《反洗钱法》分别于第二章明确了反洗钱监督管理机关职责,第三章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同年11月,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此规定是金融业反洗钱方面的一个统领性的法律文件,于第二条的显著位置明确地定义了适用范围,保险公司位列其中。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
随后,更为具体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相继出台,20xx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xx年6月1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xx年8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这三部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对反洗钱工作从不同方面规范了可量化标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不同行业特性提出了具体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上述法律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对于落实反洗钱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20xx年12月30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正式发布了《中国20xx-20xx年反洗钱战略》,总体目标是在20xx年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业的可疑资金交易检测网,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根据《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我国有关反洗钱的规定措施,不仅仅适用于银行,也适用于非银行的所有金融机构,作为保险公司同样具有相同的应尽义务。仅就北京地区保险业机构而言,截至20xx年末,制定或修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已达150余份。20xx年4月21日,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组织召开了北京市保险业金融机构20xx年反洗钱会议,会上央行披露,截至20xx年,北京地区113家保险机构共配备反洗钱人员800余人,其中专职反洗钱人员80余人,反洗钱人员队伍得到了有效充实。
在反洗钱工作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为法律或合规部,为落实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明晰定义,负责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细化规则,将反洗钱制度融入到公司核保规则、变更规则、理赔规则等日常营运规则中,以便一线操作人员对风险控制点有更为清晰地把握。作为保险公司其中控制风险的重要部门之一的核保部,在反洗钱监控方面,也是在遵循法制法规和管理办法等指引下,在公司完善的反洗钱监控制度中不遗余力地执行着各项反洗钱监控措施。核保部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基本职责是:确保核保程序包含反洗钱要求,通过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些程序要求来确保保险营销员和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取得客户身份的相关信息,检查获得的客户信息的一致性,并要求客户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认其身份。向反洗钱负责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所配合反洗钱监控工作主要体现在:
对公司反洗钱政策的执行
针对《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及时作出反应,拟定完整的公司层面的反洗钱政策,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指引、细则和办法的出台,不断及时更新和完善。该政策对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报告机制、信息记录保存、为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提供反洗钱培训,并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引,对公司实际操作层面落实反洗钱工作提供有效措施。同时,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保险公司核保部作为客户审核的重要关口之一,在各类新单核保过程中严格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标准的客户作出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函件,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费”定义——“保险费金额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公司在审核投保客户身份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标准明确分类:
①若为自动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②若为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A.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且没有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B.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但同时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按照自动转账支付保险费处理,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③若选择终身交费产品,在投保时均要提供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
2.对客户身份证复印件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未成年人没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时,必须提供其父母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相关证明)。
3.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
配合反洗钱对各类表单进行及时的更新
保险公司首先从保险营销员展业的材料入手,各营运部门不断完善和更新各类表单以配合反洗钱的监控工作。包括各类投保单、保险销售人员报告书、各类问卷等。通过第一线的保险营销员获取客户投保目的、投保动机和保险费来源等相关信息。
加强财务核保配合反洗钱监控
财务核保是人身保险对风险筛选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配合反洗钱监控,财务核保从过去单纯的保额财务核保,发展到了保额、保险费支付能力和保险费来源三者财务核保的统一,并将有关做法大力向保险营销员进行宣导和教育。改变了以往寿险公司承保过程中,仅针对客户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的观念。
按要求提供反洗钱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
各营运部门作为反洗钱一线部门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经过更为深入地调查分析后,认为确实可疑的案件报送人民银行数据监测中心。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案件,同时作为重大可疑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对高风险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按照客户的特点,保险公司承保过程中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并针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加强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和监控。
反洗钱培训和教育
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应逐步建立与健全反洗钱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反洗钱培训计划,使员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相关责任,全面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均参加反洗钱培训。
保险公司可通过上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对反洗钱的防范、控制与教育,达成预期的防范目标,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对符合反洗钱法规标准定义的大额及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处理,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仍然会不断涌现各种不同类型的洗钱手段,反洗钱的制度与体系和控制手段也必然随之不断更新与完善。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则更加期待能拥有一套完整的控制系统,得到监管机关的更多支持,并将监控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形成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安全网,预防各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遏制洗钱犯罪。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有四种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人民银行20xx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这种界定方式将利用保险业洗钱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钱行为,如地下保单洗钱,即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方式拉保,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另一种是非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利用团险业务洗钱,即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二是利用违规退费洗钱,即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保险机构索取各种非法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变相将公款化为私款或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三是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即保险机构利用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或截留保费形成账外账,用以弥补营业费用不足或向非法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各种退费的行为。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1.通过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确定的非法资金的来源除《刑法》规定的四种犯罪外,增加了“其他犯罪”,扩大了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但洗钱目的与《刑法》规定的相同。这与保险业界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有较大的差别。目前,保险业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主要包括团险业务洗钱、违规退费洗钱、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其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无论在资金来源上还是其目的均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
2.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尚未将保险业反洗钱问题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险业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如贪污、受贿、腐败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确;其次是没有专门针对保险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关于保险业洗钱的概念、方式及种类也没有明确界定;再次是保险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办法,以及关于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
3.保险业反洗钱制度措施不到位。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中国保监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以团体寿险为例,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规定团体年金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在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20xx年又出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这些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组织。保险业反洗钱对策
1.完善保险业反洗钱制度。一是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反洗钱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利用金融业洗钱的上游犯罪,并在《保险法》中增加反洗钱内容,为那些因贪污、腐败等洗钱的犯罪行为提供量刑依据。二是尽快出台保险业反洗钱部门规章,明确界定保险业洗钱的方式和种类,明确规定保险业反洗钱职责;三是尽快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实施办法。国际上负责反洗钱任务的金融特别行动组于20xx年开始,要求成员国制定针对保险监管和保险实体的反洗钱准则。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市场实际的保险业反洗钱标准。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一是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落实岗位责任制。在保险监管部门设专门机构或专人专岗,在保险公司设置反洗钱责任人,层层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报告机制,确保可疑保单的反映渠道畅通,对有犯罪嫌疑的还要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完善金融业反洗钱联动机制。在现有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细化跨部门洗钱犯罪的处理协调办法,提高部门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
3.搭建保险业反洗钱信息平台。结合保险业特点,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建立反洗钱信息化网络平台。分析系统应满足及时收集可疑保单信息;容纳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同时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为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
尊敬的消防官兵,尊敬的各位教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消防安全演练大会,并正式聘请2位消防官兵兼任我校消防辅导员。这是我校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们学校管理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此我谨代表水冶镇一中广大师生向一直关心和支持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消防官兵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受聘为消防辅导员的两位消防队员表示热烈的欢迎!
这次受聘为学校消防辅导员的两位消防员是消防大队精心审核推荐的,他们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品质优秀、责任心强、热爱和关心教育事业发展,他们的加盟和参与,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消防安全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我们学校一定会积极配合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对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整治学校工作环境。
同学们,第一节下课后,我们成功地组织了八年级学生进行了消防演练活动。学校组织这样的活动,目的是为了增强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的自救、自护能力。在刚才的演练中,同学们能按照要求认真对待,疏散迅速、有序,老师们组织到位,保障有力,保证了这次演练的成功。在此我代表学校向同学们出色的表现提出表扬,向为这次活动付出辛劳的两位辅导员,各位教师表示感谢!"学校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多年来,我校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以创建"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为契机,从规范管理,落实责任抓起,从重点防范和整改隐患入手,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把安全工作常规化、制度化。
我校还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制订和落实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充分利用宣传栏、校园网等载体,宣传安全教育知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这一切,都是为了有效地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老师们,同学们,我们今天进行的消防安全演练,意义重大。通过刚才的演练,同学们学会了怎样预防火灾和发生火灾时的逃生方法,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目的。"火电无情,生命无价,安全第一,预防在先".同学们,作为未成年人,我们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平时不玩火,注意用电安全,防止触电、煤气中毒等事故发生。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救、自护能力,掌握在紧急情况下机智逃生的本领,并向家人、邻居积极宣传,让更多的人关注安全,珍爱生命。
同学们,今天我们得到了消防大队的鼎力支持,为我们派来精兵强将担任消防辅导员,这对我们今后的学校工作必将起到巨大的帮助和推动作用,在此,也希望各位消防员能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关心教育,积极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我们学校要把握好机遇,充分发挥消防辅导员的作用,推动学校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最后,我希望全校师生能以这次消防安全演练为契机,进一步把我校的安全工作做好、做实,把各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继续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而不懈努力。谢谢大家!
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地下钱庄、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中国银行信誉,促进金融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为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资金进行非法洗钱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中国建设银行城阳支行通过采取加强对外宣传和加强内部学习的措施,扎实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活动,从应尽的反洗钱义务及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深入浅出的了解反洗钱有关知识。除此之外,我们还了解了多个关于洗钱的案例,使我们更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从而牢固地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并使我们每个员工都对反洗钱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对反洗钱活动的宣传和落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从这次反洗钱活动的学习中,支行员工充分认识到做好反洗钱工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明确了洗钱的概念、洗钱的渠道、洗钱对国家和金融机构带来的后果和灾难,知晓了我行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了解和掌握开展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程序和措施,切实提高了我们前台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重点可疑交易报送等方面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常见的洗钱交易资金流形态,分散-集中-分散;集中-分散-集中等。
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洗钱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鉴于洗钱犯罪的危害性,我们要跟洗钱活动做长期的斗争,反洗钱活动开展的意义是重大的: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信用社信誉,保证信用支付的稳定,促进信用社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履行反洗钱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不仅金融机构要做好,我们员工要做好,人民群众也要做好。
昨天,又参加了央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一天的培训时间实在太短了,由于时间有限,很多报告人都没有将问题讲到位,听后感到意犹未尽。一是自己由于才疏学浅,很多反洗钱工作问题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万不敢和领导、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较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无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问题当场没有厘清,较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长首先发言,对上海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进行了点评,听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银行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自评估指标选择和实际评估方面,还是较为粗放。二家优秀的外资银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优秀,使我自叹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这两家均未做报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资银行分别发表工作经验,由于时间过短,报告内容均虎头蛇尾,我最关注的日常操作问题没有谈深、谈细。印象比较深的是招商银行,他们要求每笔客户交易均需请客户提交说明,感到实际工作中较难做到,如果客户仅于交易凭证笼统的注明“货款”或“往来款”,我们银行怎么对其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就是做了核实工作,怎么能证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确?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商业银行不是监管单位,没有能力和手段监控客户交易,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问题(真的要洗钱,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业银行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报告的可疑交易是苍白无力的。
招商银行还有一个例子就是atm机提现,每天提现2万元,连续3天,共支取6万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银行有可能取得证据吗?只是猜想,这类案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虑,应该将大额交易纳入可疑交易调查的重要信息来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证明,如果金额不大,调查取证的价值就不大,反洗钱工作本来力量就有限,纠结于几万元的案件,好像价值不大。我虽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现在盗窃500元以下的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法理之间是相通的,反洗钱调查是否可借鉴?
渣打银行确实是一家全球性的银行,反洗钱工作条理清晰、架构完整,只是昨天时间较少,没有讲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训,更加精彩。先由复旦陈浩然教授介绍国际反洗钱工作形式,我已经聆听好几次陈教授的教诲。陈教授实际上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两小时的课程插科打诨、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样。但教授的一个讲法,似有点问题,就是刑法191条洗钱罪的定义。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释是5种客观条件涉嫌洗钱罪,第一是提供资金账户,教授称是针对银行的。实际不然,实务中不大可能由银行直接提供账户给客户去洗钱,大部分情况是银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其他人用于洗钱。
还有,就是理财产品用于洗钱。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视野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是一样的,究竟它怎么会沦为天然的洗钱工具,没有搞清楚,还要补补课。
反洗钱局的鲁处长讲课更为精彩,没想到处长大人还能光临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观点,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来那篇文章,对于“勤勉尽责”当时的理解可能较为偏激,回忆当时情况,是看了一篇报道(还是道听途说,忘记了),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处罚,作为树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实在有悖反洗钱工作的工作立场,所以就那个啥的写上了。还有一点就是,您与教授都讲到了,如果案件发生并追溯到商业银行,怎么看银行都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的主观判断了。还有鲁处昨天两个观点,实在叫我摸不着头脑,没有理解好?第一,XX年2号令第七条,实际受益人问题,今后将要求银行进行识别。(不能仅通过身份证明文件了解)鲁处举个例子称,江浙两省很多私企为了避嫌,请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这个就比较麻烦,连公司登记机关都无法掌握的线索,要银行去了解,现实中不知怎么去做?个人账户更加讨厌,就说贪污吧,利用人头账户洗钱,银行怎么搞得清实际受益人?鲁处的另外一个例子,外国一个人控制了几十家基金会,也不是没有办法查清吗?
第二,就是银行冻结客户账户问题,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是不是有权限冻结客户账户?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执行冻结措施无法可依,银行又将卷入法律纠纷。反洗钱法也规定,如果临时冻结客户账户,是要由人民银行同意的。
曾几次打电话想与鲁处沟通,怎奈都无人接听,若能再次光临,是否方便给一个能联系上的通讯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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