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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气合同11篇

2024-12-03 22:11:14 城市供用气合同

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1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_____________(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________________用水,执行________________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日;______________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________________具,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____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大于等于____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______计量表;________________IC卡计量表;或者________________。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________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

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

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________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停水,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____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实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一切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纳金后,供水应当于48小时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多支付水费百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2

《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书

《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书

供电方: 广东电网公司佛山XX供电局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95598

用电方: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担保方: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

电方同意提供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电方选择采用以下担保方式(“□”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标 记,不选用的用“?”标记):

□提供 作为履行电费缴付义务的履约 担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提供 等财产作为抵押 物。由用电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提供 等作为质押物。 由用电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担保范围:用电方所欠的全部电费、违约金和其他合法费用,以及供 电方实现上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三、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本合 同期满,用电方继续用电且供、用电双方没有异议,本合同持续有效的,担保 人在此同意担保期限自动顺延至任何一次续期后的合同期满后两年。

四、用电方应会同供电方办理所有担保手续,办理担保所需费用由用电方 承担。

五、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有异议,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 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电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用电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担保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3

供水方: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

用水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

可供水量(吨)

计划用水量(吨)

单位

金额(元/吨)

用水时间

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2.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1)供水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水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7.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9.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________________用水方: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4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 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

2.受电电压: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 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 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 、-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 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 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 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 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 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 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 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 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 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 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

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 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 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 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 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 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 .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 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 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 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 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 、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 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 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 ,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 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 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 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 ,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 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 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 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 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 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 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 。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 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 、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 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 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 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 ,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 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 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 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 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 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 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 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 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 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供用,现已共 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 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 ,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 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 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 ,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 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 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 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 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 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 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 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 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 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 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 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 费的20%予以赔偿。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 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 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 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 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 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 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 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单位各 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5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___市__区现只有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千伏变电所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盖章)

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

供电方用电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产班次: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___。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_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电源、220/380伏电压的电_____源向用电方供电。

(1)供电方从____线路____公用变_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____线路____公用变_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安置安装在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用于计量____用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用于计量____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_%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_。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__(分时电价)。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____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__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__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处。____属于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7

供用水合同第______号

供方:______自来水厂(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水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自来水用户(以下简称乙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理、安全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______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友好地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约,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水方式及产权分界

1.经乙方要求,根据甲方的供水能力,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从城市供水管上接管并安装dn_____口径水表_____只,核定日用水量为___________吨。

2.新建多层住宅乙方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当城市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直接供水时,由乙方自建加压设施及管理,待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直接供水时自行拆除。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并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集中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甲、乙双方产权分界点为计费水表。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计费水表)产权属甲方,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进水总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因乙方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列换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乙方负责。

4.法定计量表具由甲方统一提供,并负责统一检修、校验、撤换。表具规格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维护管理,防止有污物、积水、杂物,以免损坏而影响抄表、换表。如有损坏,乙方应及时整修。

第二条供水质量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来水,出厂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行采样化验分析,严格做好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管理,水质综合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甲方确保供水压力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压力合格标准为主干管末梢不低于_____mpa。

3.甲方必须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甲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停水,在计划停水、降压供水之前_____小时公告通知乙方(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除外)。在停水期间乙方有困难,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应启动应急措施,以保证乙方应急的生活用水需要。

4.因灾害或紧急事故、故障发生降压、停水的,乙方发现后应及时反映,甲方应组织连续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三条供水计量

1.乙方用水以单位、门牌、幢或单元立户装表,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分户设表计量。同一门牌号码墙院内有用水户要求用水,可安装分表用水,原用水户不得拒绝,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与原各用水户合理分摊。

2.乙方因施工或公用性临时用水,应申请办理或签订临时供水合同,施工结束或不需要用水时,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终止临时供用水合同。

3.甲方按规定日期查抄水表,计取水费。对尚未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用水户,乙方应及时收取单元(幢、墙院)内的水费,向甲方交纳。由于乙方的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抄见水表,经交涉无效,水费按水表额定流量二十四小时计费,直到抄见到表为止,对已按水表额定流量收取的水费不退还。

4.法定计量表具如发生故障,则按正常时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计算月用水量,乙方的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标准的,由甲方按最小流量标准收取额定水费,乙方对法定计量表具计量准确值有怀疑的,可向甲方提出验表要求,验表结果证实表具计量正确,乙方应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确计量交纳水费。验表结果有误,则由甲方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常流量三个月的平均数退还或追补水费。

5.乙方每月要按时缴纳水费。现金缴纳水费时间在每月_____-_____日,缴费地点:_____水厂营业所(缴费时间、地点如有变动,水厂另行通知),乙方也可委托银行托收或个人银行存折代扣,但乙方必须要保证帐户有足够余额。若乙方超期拖欠水费,经甲方催缴仍未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要按日加收_____%滞纳金。乙方在甲方催缴后拒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索拖欠水费及滞纳金。乙方在每月月底前未收到水费通知单,应到水厂营业所查询(营业所电话:_____)。

6.乙方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停止用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结清费用,中止合同,办理销户手续。因办理不及时,水表未及时拆回而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和水量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报停或暂时中止合同后又需要恢复供水的,乙方应与甲方再续签供用水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复接费用。

8.乙方因房产转移需要变更名称或用水性质的,应在结清一切费用后,给予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过户时如遇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或因改建、扩建、新建的工程项目需要,乙方要重新办量给水申请的相关手续;如不及时过户或拒不过户,则可视为中止合同,甲方可以销户停水。

9.乙方不得擅自转供水,如确需转供,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转供。

第四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总水表以外的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输水渠道、水厂、储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闸门、闸门井、消火栓、扩管涵洞、测压点、空气阀、泄水阀、水表等设施均由甲方事实管理,乙方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迁移或移作他用。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城市供水设施,乙方(建设单位)应同甲方协商,经同意后由甲方组织实施。迁移、改建工程费用由乙方(建设单位)承担。

2.乙方不得在埋设的供水设施上(国家规范要求的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以及植树、采石取土、堆积物料、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甲、乙双方都应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共同执行有关供水设施维护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安全供水。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开启或使用灭火专用的市政消火栓是对甲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需要用水,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到甲方办理用水手续,乙方须承担相应的工程直接费用,由甲方定点定位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水表计量,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水费。

第五条约定事项

1.乙方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确需连续时,应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2.对需要不间断供水的乙方,应实施二路供水或自建储备水源,以确保_____小时的用水量(含内部消防用水)。

3.对新装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乙方,在与甲方签定供用水时,应向甲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及地形图、总平面图、水施图、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

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在投入使用时,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5.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单位内部的消火栓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应与甲方签定消防供用合同,并设立消防水表,按该表最小流量的收费标准支付水费。

6.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水户,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如装泵抽水,应视为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以最大流量收取水费(以每日_____小时,_____天一次计量)。城市供水管网中的加压泵站应在进出水管道上装有计量设备,由产权单位支付耗用水量的水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按《______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2.乙方的违约责任

①擅自开启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

②损坏、拆换总水表或采用技术手段致使总水表停滞、逆行、失灵的。

③有过错的乙方应当承担由于过借而造成违约的民事赔偿责任,除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外,无法核定流量的以最大流量计算。

④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按《______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执行。双方有法律、法规和合同依据或有合法正当理由证明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的变列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______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办理。

2.在双方签定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纸、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乙方为房屋开发商,在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需变更户名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变更前按建筑用水性质计取水费。在合同变更后,按新过户的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实际用水性质计取水费。

第九条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乙方在合同签定前,对有关条款不清楚或有异议时,由甲方提供说明或解释,也可以直接将修改意见或不能接受的有关条款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明确,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本合同。经双方确定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签定。

5.本合同附件和说明,经双方协商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8

供水方: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

用水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

2.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双方权利义务

(1)供水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水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7.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9.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________________

用水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9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10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 市 车城大道三段(国道321线) 街 6号商住楼 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2、 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乙方不得收转费、装修材料费和装修费等。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 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地面费、管理费、维修费、政府对租赁物征收的有关税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负责自行承担。乙方负责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乙方应如期足额缴交上述应缴费用,如因乙方欠费造成向甲方追缴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圆整,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4、乙方要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拆穿门面之间的墙壁,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拆通一墙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5000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拆通二墙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10000 元人民币,大写圆整。若拆除,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5、租金按年计算,按年收付。乙方在每年到期20日前将本年度租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交付到甲方。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6、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 元(即第二年为 元,第三年为 元,第四年为 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搬离。乙方不得收转费、装修材料费和装修费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10天以上的。

(2)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1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10天的。

(3) 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

经济损失。

2、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未到期限的房租金)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甲方:

乙方:

日期:

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11

供电合( )字第________号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电力可供量(千瓦小时)

计划用电量

(千瓦小时)

单 位

(千瓦小时)/元

金 额

用电时间

电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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