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_img
好工具 >范文 >实用文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十三篇

2024-09-12 17:28:53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1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方将其私有船舶挂靠在乙方名下,乙方为船舶登记所有人及经营人,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如下合同内容: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将具备长江干线普通货物经营资质条件,有完备的船舶生产安全设备,船舶质量可靠,并配备相应的持证船员的船舶挂靠给甲方(船号,B级载重吨,千瓦,)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为乙方办理入户船舶及有关证件、过户手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据实际承担。

2、乙方经营权挂靠给甲方的船舶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属乙方。

3、乙方船员应自觉接受甲方管理,遵章守纪,合法经营,确保全生产和运输质量。

4、乙方船舶发生海损(污染环境)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甲方为处理乙方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保险公司索取的船舶事故赔偿费,按实际返还给乙方。乙方因事故或意外造成的'人员伤亡,由乙方依法或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并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有义务参与调处。

5、乙方船舶的工商管理费、船舶保险费等由甲方代征代缴,税金由乙方每月申报,甲方按规定代收代缴,具体数额见附表,乙方应按附表数额按时足额上交到甲方。

6、乙方按年度向甲方缴纳企业管理费、经营权占用费,具体数额见附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挂靠船舶应视同本公司船舶一样,承担经营管理及管理责任,甲方有权在防汛期调度乙方船舶,有权对乙方船舶的安全隐患提出整体改意见和处理决定,对违章、无证、达不到上岗操作技能的船员提出更换意见。

2、甲方按标准、按规定时间为乙方代征代缴工商管理费、税金、船舶保险费等。

3、乙方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甲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妥善处理有关事宜,不得借故拖延和回避。甲方负责为乙方向保险部门索取事故赔偿费。

4、甲方应为乙方船舶、船员办理好各种合法的经营证件,其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法律责任

1、乙方船舶在经营期间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违反合同一方应向遵守合同一方交付5000元至10000元违约金。

四、其它事项

1、如因乙方拖欠上缴费额或因交通事故费由乙方承担责任,其费用超出乙方安全保证金时,甲方有权依《担保法》之规定挂靠船舶抵押。

2、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对合同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未发生违约行为及合同纠纷,且国家未作重大政策性调整的,合同继续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航务局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2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 年 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 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 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____________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3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船舶租赁,经双方洽谈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号机渔船(登记号码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船舶检查簿号码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

第二条本租赁期间议定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满_________年间为限。

第三条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应于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领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机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于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应验收清楚。

第五条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但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随意,甲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八条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气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

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九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其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取得,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条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天灾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政府法规,绝不得用于资匪等不法行为的使用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

但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移转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而乙方决无异议。

第十三条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_________港内交还甲方。

第十四条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由乙方负补充之责。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5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签定地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交水发[20xx]360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提高船舶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水运市场健康发展,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船名为号

总吨载重吨kw的自有船舶,委托给乙方经营和进行安全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委托期间,甲方对委托船舶的所有权不发生改变。

二、甲方的上述船舶依本合同的约定由乙方代为经营管理期间,委托经营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具有合法续存的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的水路运输企业法人资质,并配置了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分中心,可以独立、有效地接受并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

四、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的的船舶具有适航和适运的条件,并配置了相应的'GPS船载终端,可以满足乙方对受托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控的需要。。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对受托船舶的工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2、负责对受托船舶的安全进行管理,定期检查船舶维修保养和安全落实情况,保证航行安全和营运安全。

3、保证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分中心的正常运行,对受托船舶实施安全监管、组织运输生产和传递相关信息。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管理机关解缴船舶税费和航运规费。

5、为受托船舶办理船舶年检和营运证年审事宜;办理船舶、船员保险和货物保险。

6、负责处理机海损及商务质量事故,承担受托船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但因甲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安全责任和民事责任,乙方若先行承担责任后,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7、不得对受托船舶进行转委托。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委托船舶及其工作人员在委托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乙方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接受乙方的检查,维护乙方的商誉和信誉。

2、服从乙方对受托船舶的监督管理,依法缴纳应由甲方自行缴纳的各项税费,配合乙方从事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

3、保证委托船舶的船载水上交通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接受并服从乙方对受托船舶的安全监管。

4、甲方对委托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法定义务,不因委托船舶已委托给乙方的事实而免除或改变。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从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届满后双方需要继续委托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八、至本合同生效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移交本合同所涉船舶及随船物品,并向审批机关办理有关证书和相关手续。

九、本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若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其损失。

十、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分歧或纠纷,应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可申请当地港航管理机构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有新的规定或变化,则从其规定。

十二、其他约定。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委托方(甲方):

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委托乙方船舶进行施工。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优质、按期完成,经双方洽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施工船舶名称、型号、规格:(船名),总吨位 ,型号、规格等详见海上船舶检验证书。

第四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承担 。

(二)、乙方必须全天候(24小时)服从甲方现场调度指挥和工作安排。乙方不得自行改变工作性质或航区。如有改变需征得甲方同意,并经航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施工期限:

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运费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暂定合同价万元。

(二)、 运费按 元/ 计算,每船经双方代表签字认可。运费综合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船机设备费、卸料费、油料费、人工费、船舶及人员保险、避风费、航道费、港务费、营运费、保修费、管理费、调遣费、利润、风险(税金除外)等一切费用包干。

(三)、运费按月结算,根据 统计,经甲方确认后按乙方完成工作量的 支付,每年年底时再支付 ,余款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三个月内付清。

(四)、本合同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户名;账号 ;开户行 。

第七条、双方的各自职责:

(一)、甲方负责乙方船舶现场的调度工作。

(二)、乙方必须保证船舶设备完备,轮机性能良好,配足合格船员,并符合港监和航管部门的要求。若因乙方船本身或操作原因,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损失赔偿)。

(三)、乙方必须出示运输船舶的合法有效证件(船舶证书、国籍证书、船员证书、航行证书、营业证书、驾驶证照、船舶财产保险及所有权证书等)及港监或航管部门要求出示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船舶设备、人员配备必须符合航行、使用安全的.要求。乙方在配合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规、法令,以及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如乙方证件不能被港监、海事、航政部门通过,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船舶如不适用本工程作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需办理船舶一切险和船员的人身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提供此船舶和人员保险保单复印件交甲方保存备案。

(六)、乙方原则上不得调换已被海事部门审查认可的船长、轮机长。如需调换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程序实施。

(七)、对于乙方在履约过程中造成的对乙方本身、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及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均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免于责任。

(八)、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停泊,确保本合同中所列船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九)、乙方船员应保管好甲方的货物及物品,施工结束后如数归还甲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灭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若因大风等自然灾害给乙方船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安全与环保:

(一)、双方均应加强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遵守港监和航管部门的航行规定,按操作规程操作,保证安全、杜绝事故。

(二)、乙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船舶设备、人员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乙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一经作业,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作业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由乙方自负。

(四)、乙方对船舶载重必须每次检查,不能超载、每次载重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五)、船舶运输期间,船舶及船员的自身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在作业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上报、调查、处理、赔偿、结案,并上报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效地执行。

(七)、双方另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期内,除了船舶本身的原因,经航管部门确认为不能继续使用外,乙方不得自行提前将船舶调离,如擅自调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一切生产调度,若乙方船舶及船员不服从指挥调度、未经甲方调度同意而私自调动船舶或为第三方作业,给甲方工期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需乙方另付每天 元的违约金。

(三)、因船舶故障、事故处理或船舶缺员等乙方原因造成船舶不能正常开航、作业的,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准备相应的备用船舶到工地现场进行作业,相关船舶的作业要求必须符合港监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需乙方另付每天元的违约金。

(四)、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违章、违规行为(包括航行、作业、治安、消防),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根据施工需要及工作情况,遇国家、政府、业主要求缓建或停工、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停工、缓建及工程需提前完成,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其款项在月结算款余款中转入。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至全部费用结算付清后自行失效。

(二)、乙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若协商不成应向 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宁波市北仑区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遵守:

一、经双方协商,甲方愿将 (房屋的坐落及门牌号码)出租给乙方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简。

二、乙方承租期限为 及承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房屋租金每月 元,每 计 元整。

房租支付方式及期限为:

三、在租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纪、法规,必须遵守下列约定:

1.不得利用此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2.不得将此房屋转租他人使用;

3.必须爱护室内设施和物品,正确安全使用水、电、气;

4.乙方在居住期间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生活费自负;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等应经甲方同意,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简》。

四、乙方在租期内,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生活,甲方不得随意提高租金。乙方用水、用电等产生的困难,甲方要及时帮助解决。属自然损坏,自然老化物品,甲方不得要求赔偿。

五、甲方提供的房屋中有以下设施:

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屋内设施完好无损交给甲方,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六、甲乙双方在无正常理由情况下,均不得违反本协议,否则应承提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双方按实际租期及费用结算清楚,多退少补给对方。

七、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时间为:xxx,交付后乙方应对房屋中设施进行查验,并出具书面收条写明受到钥匙的时间及各项设施是否完好。

八、乙方于xx年xx月xx日付甲方押金xx元整。租赁期满后,如甲方设施无损坏,乙方向甲方返还房屋时,甲方将所有押金退还乙方;如果设施有损坏,可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九、乙方从承租期开始计电表:xx ;水表:xx;天然气:xx

十、甲乙双方补充条例:

1.任何一方通讯方式及地址改变,应于3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对方损失要承担责任;

2.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此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身分证号码: 乙方身分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

第一条 合意事项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觅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提供签约之机会。

第二条 居间报酬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于契约撤销期限经过,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展业制度」之相关报酬标准支领报酬。

第三条 合约期间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

第四条 权利义务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办法之约定,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约定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办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9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躁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10

受托人(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管理

船名:___________曾用名:

船舶种类:_________建造日期:___年_月_日

总长:________型深:_______型宽:

总吨:________净吨:_______载重吨:

主机功率:

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该船取得合法营运资格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甲方责任:

1、负责取得船舶合法的营运资格;

2、负责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并承担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建立并指导、检查、督促落实该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负责对船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保持船岸的通讯畅通;

3、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办理聘用合同。对乙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船员优先配备;

4、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税费;

5、负责办理船舶_____、船员人身_____、油污染险、船舶承运险,并争取保费优惠;

6、负责海商、海损事故处理;

7、负责建立船舶各类管理台账、联系制度,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8、其他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责任:

1、如实向甲方提供船舶有关资料和证明,保证船舶来源的合法性;

2、配合、协助甲方对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

3、向甲方推荐船员,并负责对船员管理进行监督;

4、按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和支付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并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拖延或少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造成的违约责任;

5、负责承担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6、其他责任:

五、双方关于经营管理费、_____费用和有关费用额度、支付方式的约定:

六、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责任赔偿的约定:

七、双方关于经营费用和利润分配的约定:

八、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

九、其他约定:

十、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备当地航管部门、船舶国籍登记机关。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要求当地航管部门协调,也可向_____机关申请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__________住__址:

《水路运输许可证》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编号: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时间: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11

托运人(姓名)_______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___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_____(货物名称)到___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型飞机_____架次运送___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____月_____日 自____至_____,停留______日;

______月_____日 自____至_____,停留______日;

______月_____日 自____至_____,停留____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订

http://www.cnrencai.com/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12

保险单位:

船舶名称: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结构: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

免赔额:

费 率: %

总保险费:人民币 ( )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 外 责 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 险 期 限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 险 金 额

第五条 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 赔 和 赔 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 )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 篇13

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管理

船名:_______曾用名:_______

船舶种类:建造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总长:型深:型宽:

总吨:净吨:载重吨:

主机功率:

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该船取得合法营运资格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甲方责任:

⒈负责取得船舶合法的营运资格;

⒉负责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并承担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建立并指导、检查、督促落实该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负责对船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保持船岸的通讯畅通;

⒊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办理聘用合同。对乙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船员优先配备;

⒋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税费;

⒌负责办理船舶保险、船员人身保险、油污染险、船舶承运险,并争取保费优惠;

⒍负责海商、海损事故处理;

⒎负责建立船舶各类管理台账、联系制度,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⒏其他责任:

四、乙方责任:

⒈如实向甲方提供船舶有关资料和证明,保证船舶来源的合法性;

⒉配合、协助甲方对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

⒊向甲方推荐船员,并负责对船员管理进行监督;

⒋按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和支付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并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拖延或少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造成的违约责任;

⒌负责承担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⒍其他责任:

五、双方关于经营管理费、保险费用和有关费用额度、支付方式的约定:

六、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责任赔偿的约定:

七、双方关于经营费用和利润分配的约定:

八、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

九、其他约定:

十、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备当地航管部门、船舶国籍登记机关。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要求当地航管部门协调,也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住址:_______

《水路运输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编号: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

推荐阅读

上一篇:大自然的发现日记热门13篇 下一篇:幼儿园教师评语优选5篇
back_img
推荐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