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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环境综合整治公告11篇

2024-08-12 09:50:40 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篇1

为进一步提高我乡环境质量,提升整体文明形象, 201x年12月至201x年3月,全乡集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根据《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城区环境秩序综合整治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严禁乱摆乱占、乱拉乱挂,不得在门前和公共绿地内摆放广告牌、车辆,堆放纸箱、拖把、扫帚,悬挂晾晒毛巾、衣服、被褥、啤酒瓶等物品。

二、商铺业主应严格落实门前双三包责任制,门前车辆停放划线定位,并及时规范车辆停放,确保整齐有序。各商铺业主自行清理店门、橱窗、外墙各类广告、字帖。

三、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严禁张贴宣传品、悬挂横(竖)幅等,不得随意支拱门、搭建平台宣传等。违法张贴涂写野广告10处(含10处)以下的,乡环治办将依据《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经乡住建办审批,未经批准新上户外广告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

五、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带泥上路。运输沙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六、当场天,各类临时性摊点要进行统一规划摆放,严禁扯篷。

七、场镇居民每天产生生活垃圾要统一摆放,便于保洁人员统一进行清理,严禁将生活垃圾随意倾倒。

八、在场镇主干道停车量较多的马路两边划停车位线,所有机动车要规范停放,严禁乱摆乱放。

九、所有住户门前屋后,严禁摆放杂草、苞谷等物品,需呈现出干净、整洁、有序的卫生环境。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乡环治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罚。

xx年xx月xx日

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篇2

按照《201x衡水湖国际马拉松赛筹备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把滨湖新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以全新面貌迎接国际环湖马拉松比赛,20xx年4月至10月,滨湖新区将集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私搭乱建,对涉及到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全部自行拆除,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二、设立专门市场,取消路边市场严禁在道路两侧摆设摊点,严禁超出房屋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

三、规范招牌广告行为,严禁随意张贴、乱拉乱挂、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设招牌、广告牌。

四、严禁在建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五、严禁乱倒垃圾、严禁随意排放污水。

六、严格落实绿化美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林木、破坏绿地。

七、对环湖赛道两侧村庄的房屋、路口、河沟、田地等进行全面整治,粉刷墙体、围护遮挡,加强清扫保洁;赛道周边要做到房屋整洁美观,地面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泥沙、无砖石、无人畜粪便、无杂物残渣、无建筑垃圾;确保垃圾箱、垃圾桶、垃圾池周围在清运后干净卫生。

八、运输车辆要保持清洁,在运输渣土、垃圾等易造成扬尘和洒漏的,要采取遮挡或覆盖方式。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滨湖新区建设规划局 市工商局衡水湖分局

市国土局衡水湖分局 滨湖新区绿化办

滨湖新区资源保护局 滨湖新区综合执法大队

衡水湖治安分局

二x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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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篇3

为加强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流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广州战略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流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内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具体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本通告所指的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区域的范围以及流溪河各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区域的范围,由市和各有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20xx年12月31日前以地图(带座标)、文字说明等形式公布。

二、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源头区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作为水源涵养林予以保护,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

三、在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

(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二)畜禽养殖项目;

(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20xx年6月1日前已合法建设但不符合功能区划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1日前分期组织搬迁;逾期未按照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

20xx年6月1日前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和项目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属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依法查处。

四、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于20xx年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通过“三旧”改造、“退二进三”等城市更新改造政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流溪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五、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三)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或者利用河床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葬坟、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除符合经批准公布的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域环卫保洁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宾馆酒店等其他建构筑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等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违反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流溪河流域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依法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九、被列入向流溪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在排污单位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显示牌,并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实时公布排污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十、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

前款规定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尚未配套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污水管网未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十一、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和本辖区重要水源保护目标,于20xx年4月30日前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位于流溪河流域内畜禽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于20xx年5月31日前自行停止养殖活动,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并关闭、搬迁,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综合流溪河流域的排污口设置、水污染及其防治、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数据、行政处罚等信息,每季度在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主页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污情况及水污染防治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每月公布流溪河流域内主要河涌及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状况。

十三、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落实《广州市主要市管河道堆场整治规划(20xx-20xx 年)》,在20xx年6月1日前完成对流溪河干流沿岸堆砂、泥土搅拌站、建筑渣土等的清理整顿。

十四、流溪河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分段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全面强化流溪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工作。

十五、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流溪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流溪河流域保护活动提供协助。

十六、整治期间,流溪河流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整治工作。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年4月22日

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篇4

为了提升无量溪滨河公园服务功能,满足城乡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需求,拟在无量溪以东、彩虹桥以南50亩地块上建设游乐园项目。现公开对外招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规模和建设期限

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第一年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对外营业。

二、建设内容

按照功能完善、体量适度、环境相宜的原则规划建设项目,项目至少囊括摩天轮、海盗船、过山车、旋转木马等基本游乐项目。具体项目以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三、优惠政策

1、特许经营权为40年,特许经营权收益按项目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进行提取。

2、在无量溪滨河公园区域内只规划建设一家游乐园项目。

3、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划建设一定的经营性用房等辅助设施(临时建筑)。

四、本项目为竞争性选择合作伙伴,设立保证金为100万元人民币,退出机制等未尽事宜以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希望有意向的投资商于5月xx日之前带建设方案参与商谈。

五、联系人:谈 139661762

xx县旅游发展指挥部

年4月26日

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篇5

关于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穗府〔20xx〕7号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防治水体污染,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水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库等。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便溺、倒粪便;

(二)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三)向水域排放、倾倒余泥渣土、淤泥、垃圾和粪便;

(四)在水域沿岸或滩涂放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

(五)在水域及沿岸建造直接向水域排放粪便的厕所;

(六)船舶装卸和运输散体物料或生活废弃物等物料时向水域漏撒;

(七)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把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到水域。

三、本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及岸线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工程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二)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四)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当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四、在水域及沿岸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对未经批准在市区水域岸线搭建的饮食店或窝棚等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未拆除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拆除。拆除后遗留的各种废弃物应当由土地使用单位进行围蔽并及时清理,防止产生卫生死角。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水务、环保、工商、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篇6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梅州城区206国道机场圆盘至长沙沿线、梅湖路江南加油站至西阳沿线进行全面高标准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沿线两旁20米范围内的沙场、停车场、饮食店、石材、木材、钢材、灰油、花圃等各类加工店(厂、场)业主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堆放钢筋、石材、建筑物料等货物的,应自行搬迁;

二、自行拆除乱搭乱建的铁皮瓦、镁瓦、工棚、雨蓬及占道设施;自行拆除乱拉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自行清理拆除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及小广告等;

四、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公共场地摆卖经营,机动车维修、清洗一律进店(场);

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沿线各单位(企业)、业主于5月 5日前自行规范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拆除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梅 州 市 公 路 局

四月二十六日

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篇7

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校园平安,根据教育局的要求,学校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加强校门管理,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认真核实进校人员身份。二、校外因公或因私进校人员须事先联系好被访人员,并经门卫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三、校外人员进校管理(1)外来人员找本校教职工办事,门卫通知教职工本人尽量到校门口办理;若确需进入校园的,须事先联系被访人,并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来访日期、具体时间、到达校园具体地点、联系人、事由以及离开校园时间,门卫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2)实习生须凭学校统一发放的“实习生证”进出校园,否则一律不予放行;(3)家属区住户须核实人员身份,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访问家属区房屋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由保安人员陪同进入家属区。四、车辆管理(1)办公室负责登记教职工和家属区住户的机动车号牌,发放我校“机动车出入证”,门卫凭“机动车出入证”放行;(2)食堂送货车辆须提供后勤集团办理、我校认可的有效证件方可进入校园;送水车辆须凭学校办理的“机动车出入证”方可进入校园;(3)家属区住户请自觉将车辆停放于家属区内指定区域,不得在家属区门口及教学区域乱停乱放。(4)经许可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在门卫处做好登记,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停放于指定区域,不得乱停乱放。(5)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校园;五、家属区住户不得在楼道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乱扔,不得放养家禽及宠物,不得在家属区无证经营,摆摊设点。垃圾须倾倒于指定位置。六、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自行保管好贵重物品,避免财物丢失及其他安全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武冈五中

20xx年9月

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篇8

高岑村广大村民同志们: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农村环境卫生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我村环境“脏、乱、差”现象普遍存在,垃圾围村占道十分突出,严重影响村容和村民的生活、身体健康。根据县、镇政府的农村环境整治和民居亮化美化工程建设的文件精神,经20xx年5月15日召开的高岑村两委扩大会议决定,特制定高岑村环境卫生整治条例,现通告如下:一、各户自觉清理自家门前屋后垃圾,实行门前卫生“三包”;二、坚决杜绝村道两旁、住宅门前乱堆、乱放生活垃圾、柴草、粪土及建筑材料;三、每户每年交纳卫生费36元,不交卫生费的户,由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小组上门督促收款(另:商铺卫生费50元,企业、单位卫生费由村环境整治小组视具体情况定)。四、每户须自备垃圾存放袋或者垃圾桶,在规定时间(初步定为早晚间)向垃圾清运车投放,由垃圾清运车统一运往位于高速公路东营盘山前大岭沟口的垃圾倒放点。五、有大量建筑垃圾者自行将建筑垃圾运往位于高速公路东营盘山前大岭沟口的垃圾倒放点。六、发现乱倒垃圾者,抓住一次罚款50元。七、每户须在每年7月1日前交清卫生费。八、本通告自20xx年7月10日正式施行,希广大村民同志们周知并相互转告。村民同志们,请大家为我村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广泛参与、群策群力,齐抓共管,为把我村建设成为一个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的美好家园而共同努力奋斗!

高岑村村委会高岑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小组

二0xx年六月十四日

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篇9

关于安远县环境整治活动的公告

经安远县创卫领导小组研究决定,9月7日至30日,组织城管、公安、市监、交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整治店外店、车辆乱停乱放、占道经营、流动经营摊点、乱倒垃圾、余土调运抛洒等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为。

安远县创卫工作领导小组

20xx年9月7日

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篇10

泗渡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镇环境综合整治的公告

为给泗渡、观坝集镇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现就开展泗渡镇集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1.泗渡集镇:210国道线北起泗渡镇医院,南至泗渡中学; 泗四公路线二道桥至210国道。

2.观坝集镇:210国道线南起双仙河桥,北至三力加油站;高速公路下线口至210国道。

3.产业大道:樱花长廊、园区大道全线。

二、整治内容

(一)占道经营。严格实行门前“六包”责任制。临街餐饮店面一律“前厅后厨”,对非“前厅后厨”的由市场监管分局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拆除等措施;临街店面一律进店经营,禁止在门面以外的地方摆放商品、乱堆杂物,违者予以劝退、批评教育、罚款等相关处罚;流动摊点一律进入红线规划区域内经营,违者进行劝离、没收商品等相关措施。

(二)乱停乱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道路。所有车辆均应当在规定地点整齐停放,对未在规定停靠点停靠的车辆,道交办采取劝离、抄牌、罚款、拖力等相关处罚。

(三)支棚搭架。棚架搭建需按照村建中心规定进行,既不能影响镇容形象,也不能占用公共区域,对不按规范搭建棚架的,由村建中心采取抄告、劝撤、强拆等措施。

(四)野广告。禁止随意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大力清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上张贴、喷涂、刻画的“牛皮癣”小广告,对随意张贴小广告、设立盾牌广告的予以警告、罚款、强拆等相关处罚。

(五)建筑工地环境。临街建房户建筑材采取自行收离、覆盖等措施,禁止占街占道、阻碍交通,违者由村建中心采取口头教育、责令限期处理等相关措施。

(六)工程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及渣土的车辆,必须进行全覆盖运输,有专人对车辆进出进行清洗,由村建中心和道交办进行监督并下达通知。违者采取口头警告、罚款等相关处罚。

三、整治时限及措施

开展集镇环境综合整治是提升城镇形象、造福群众的重要举措,广大市民要广泛参与,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0月17日至10月31日,属自行清理整改阶段。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置。对妨碍执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9日

环境综合整治公告 篇11

利川关于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管理,创建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xx年7月5日至8月31日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户外广告。拆除长期无人管理,陈旧破损,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及标识标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设置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户外广告及标识标牌;拆除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拆除布幅(横幅)广告及其他严禁设置的各类非法广告。做到“六个一律拆除”,即:在城区内设置的墙体悬挂灯箱广告、楼顶广告、跨街龙门架广告、T牌(单立柱)广告、内墙体广告、路灯广告一律拆除。

二、整治环境卫生。增设环卫设施,对破旧的环卫设施进行维修更换,加大清扫保洁力度。

三、整治市政设施。搞好城区道路公用设施建设以及各种井盖的维护、更换,确保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平整、齐备、完好。搞好花池、石椅、石凳和景观灯的管理,保持完好、美观。对城区内各主次干道两侧的绿化树木、花草搞好养护、管理和剪修。

四、整治亮化设施。对城区范围内的亮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破旧和损坏的亮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挖乱占城区道路。

七、违反本公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阻挠、围攻、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xx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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