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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通用3篇)

2024-03-09 15:45:07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森林防火应急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篇1】

1、总则

1.1北京地区突发森林火灾的现状及特点

1.1.1森林火灾的类别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火灾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属性。自然属性主要是指森林可燃物状况、气候变化、高温、大风、雷电等高火险天气易形成森林火灾。人为属性是指人们在野外用火等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森林火灾。

1.1.2本市森林火灾的特点

北京市森林火灾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森林防火时间长,从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法定防火期为7个月。近年来,夏秋季节持续高温,森林火灾时有发生。二是高森林火险天气多,春季降雨少,干旱多风,森林火险等级高。三是火源管理难。北京市人口密度大,施工、农事、旅游等进山入林活动用火频繁。四是扑救森林火灾难。山区面积占62%,深山远山多,山势陡峭,交通不便。五是森林火灾影响大。北京作为首都,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政治影响不可估量。六是森林防火要求标准高。北京正在建设世界城市,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必须高标准、严要求。

1.1.3森林火灾主要风险源

森林火灾的发生需要三个必要条件,即一定的气象条件、森林植物体(可燃物)和火源,称为森林燃烧的三要素。

森林火灾主要风险源为:一是气象条件。北京地区春季多风少雨干旱,造成森林植被含水率低,干燥易燃,有利于森林火灾的发生,因此,这段时间发生森林火灾的风险高。二是森林植物体(可燃物)条件。目前我市林地面积达1046096公顷,特别是山区、半山区及平原片林、绿化隔离带等地区,可燃物积累大,具备了发生森林火灾的条件。三是火源条件。我市野外火源控制难度大,尤其是人为野外用火多。据统计,近30多年来,我市因人为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占森林火灾发生总数的99.74%。因此,人为野外用火是引发森林火灾的最大风险源。

1.1.4森林火灾主要风险区域

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的规定,我市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外侧一定范围内划分为三级防火区,是森林防火的主要风险区域。

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

二级防火区是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有林地;

三级防火区是指护路林、护岸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

1.2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世界城市为目标,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扑救的工作原则,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防火应急体系。

1.3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要遵循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贯彻“打早、打小、打了”的扑火工作原则。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以驻京部队、武警部队为坚强后盾,公安、气象、通信、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4编制目的

为保障本市森林防火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本市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能力,完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位、统筹资源、科学决策,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防止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保障首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5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__]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__]38号)、《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__]56号)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6森林火灾的等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6.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6.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6.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6.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7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市或威胁本市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扑救。

1.8 预案体系

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体系由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14个郊区县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重点有林单位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重要时段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方案等预案构成,各级预案之间相互衔接,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在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预防和扑救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周边发生威胁本市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

2.1.2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市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2.1.3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三)负责具体指挥本市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做好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分析总结全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开展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六)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2.2.1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园林绿化局,具体承担本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

2.2.2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相关工作;

(二)承担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三)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四)负责本市森林火灾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六)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七)组织拟定(修订)与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和重点有林单位制定(修订)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八)组织开展本市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演练;

(九)负责本市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负责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十二)承担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按照本市新闻发布相关预案执行,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开展森林火灾预防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森林防火体系建设中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协调工作,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市教委:负责全市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森林防火网络平台信息化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安全保卫等工作。

市监察局:对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北京市公共陵园的森林防火宣传和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接受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的接收、分配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城乡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烈士褒奖及其他善后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市级经费保障工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森林防火表彰奖励工作。协助解决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

市农委:负责组织农村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及农事用火的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发生区域直升飞机取水灭火水资源的保障工作。根据救灾需要做好水资源调度,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灾区群众的生活用水。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紧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协调火灾发生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森林防火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广电局:组织和推进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向社会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承担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各项专业活动。

市旅游委:负责做好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受灾旅游景区游客的疏导、安抚等工作。

市公园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开展市属公园内部森林防火宣传及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团市委:负责全市团员青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北京卫戍区:协调驻京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应急指挥部队参加营救群众、转移公私财产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工作;指导火灾发生地区(县)气象部门提供火灾现场的气象信息,适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开展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电信系统的通信恢复工作,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北京铁路局:负责做好铁路部门和火车乘客森林防火宣传,协助做好应急物资供应运输工作。

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协助做好北京市航空护林有关工作;负责北京火灾发生区域上空民航飞机避让和观察发现森林火灾情况的报告工作。

市交管局:负责火灾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保障救援队伍顺利到达扑火现场。

市消防局:负责火灾发生地林区附近居民区及重要设施消防安全,及时调度设在林区的公安消防中队和其他消防队伍配合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

市交通委路政局:负责全市路政部门森林防火工作。保障受灾地区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指导市森林防火无线通讯网络建设工作。

武警警种指挥学院:按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北京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在校学员参与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北京市各级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工作。

武警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按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北京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负责组织机动支队参与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火灾现场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器设备漏电、打火等引发森林火灾。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2.4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包括:朝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海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丰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石景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门头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房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顺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大兴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昌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平谷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怀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密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延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区县园林绿化局。

有关乡镇、街道、自然保护区、林场、重点有林经营单位也要建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2.5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5.1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立市森林防火专家顾问组,建立长期的咨询机制,指导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制订及实施工作。

2.5.2专家顾问组的职责:

在启动《北京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二级和一级预案时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为指挥机构提供科学、有效的建议;在制定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预案、制度、规划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提供指导意见;跟踪森林防火科学领域最新发展趋势,为本市森林防火应急体系的建设等提供意见与建议;参与各类防火业务培训和教材编审等工作。

2.6前线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6.1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立前线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前指总指挥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同志担任。前线应急指挥部由扑救组、社会面控制组、医疗保障组、通讯和气象保障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顾问组组成,依据各成员单位职责或按照前线应急指挥部安排开展工作。

2.6.2“前指”主要职责: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调度指挥并制定具体扑火作战方案,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火灾现场周边环境情况,指挥协调各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工作,及时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报告扑火进展情况。

2.6.3扑救组:由市园林绿化局或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由火灾发生地及前往救援的所有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成。由火灾发生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承担“前指”下达的扑救任务;准确掌握火势变化和发展趋势;向“前指”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报告扑救人力、物资需求计划;组织做好火场清理工作。

2.6.4社会面控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警戒线设置、交通疏导、人员控制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2.6.5通讯和气象保障组:由市通讯管理局和市气象局牵头,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保障通讯联络畅通,保障及时提供火场气象变化和做好预报工作。

2.6.6医疗保障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医疗救治。

2.6.7综合信息组:由属地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与本市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做好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

2.6.8新闻发布组: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事件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订新闻通稿、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2.6.9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区县政府牵头,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前指”办公场所,为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

2.6.10专家顾问组:参与制定应急扑救方案,为应急扑救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

3、预警

3.1预警分级

依据气象因子变化、森林可燃物的变化以及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发生状态,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 颜色表示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一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二 橙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三 黄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四 蓝色 低度危险 难以燃烧

3.2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3.2.1蓝色预警信息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区县政府和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发布或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

3.2.2 橙色预警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报请主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北京电视台等发布或解除。

3.2.3 红色预警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报请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北京电视台等发布或解除。

3.2.4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报市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办备案。

3.3预警响应

3.3.1蓝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坚持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专业森林消防队正常备勤。

3.3.2黄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坚持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

3.3.3橙色预警响应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要昼夜坚持值班,并随时掌握各种情况。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其职责,做好相应准备;各区县相关部门应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各级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停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行政审批。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加大巡查力度,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死看死守,密切关注火情的发生,各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3.3.4红色预警响应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要昼夜坚持值班,主动了解掌握各种情况。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各司其职,高度警戒,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各级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停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行政审批。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全力巡查,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死看死守,密切关注火情的发生,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做好紧急出发的准备。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原则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必须坚持接警必报、主动了解、多方沟通的原则;必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原则;必须坚持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为报告主要负责单位,报告内容准确翔实的原则。

4.1.2报告程序

遵循首报、续报和总报三个程序,主动、及时、准确报告情况。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应作为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情报告执行机构,做好各方面情况沟通及其火情信息报告工作。

(一)区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要求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应是全面掌控森林火情发生、发展动态,扑火力量调动等情况的综合部门。在发生森林火情后,应有一名局级领导坐镇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调度等重要事宜。火场前线指挥部应随时向指挥中心沟通情况。对于森林火情综报内容,在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同时,应做好与本区县应急管理相关部门的沟通。

首报:接到辖区各渠道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在30分钟内将所了解的情况以电台或者电话形式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电台呼号B56,报警电话12119、84273363)。

续报:应将了解到的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情态势、植被状况、组织扑救等具体情况,在首报后30分钟内完成第一次续报。续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级领导要求随时反复进行。

总报:火情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森林防火办。对于较大森林火灾、比较复杂火场或是夜间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初报,详细情况调查后再行总报。

(二)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要求

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应根据所掌握的火情状况,及时向各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同时把领导指示传达到位。根据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调集扑火队伍。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森林公安局带班领导及时赶赴指挥中心坐镇指挥。

(三)向市园林绿化局、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

首报: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接到火情报警应迅速核实,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

续报:要主动与火情发生地区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或火场前线指挥部人员联系,了解现场的有关情况后随时汇报;接到领导指示后,应迅速予以传达;根据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调集增援扑火力量。

总报:火灾扑灭后,在24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告。对于比较复杂的火灾现场情况,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初报,详细调查后总报。

(四)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应按照市园林绿化局、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要求立即报告。一是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为Ⅰ级天气状况下发生的森林火灾;二是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三是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四是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五)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一是接到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卫星热点监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反馈核查信息,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尽快答复并说明原因。二是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比较重大的森林火灾,应根据情况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三是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威胁重要设施、市委市政府领导有明确批示的、上级派出工作组现场指挥等),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四是有下列森林火灾发生,应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包括: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林业局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1.3报告内容

(一)起火地点:地名(区县、乡镇、村、小地名)和经纬度。

(二)起止时间:发生时间、发现时间、接报时间、灭火时间。

(三)起火原因:何种原因引发,肇事者情况。

(四)当地天气:风力、风向、气温、及降水情况等。

(五)火情态势:火场燃烧情况、发展蔓延趋势(如果火区内或附近有居民点和重要设施要特别说明)。

(六)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车辆、电台、扑火机具数量,到达火场人数和指挥员姓名、职务。

(七)损失情况:火场面积、林种结构、过火林木比例、火灾种类、人员伤亡和其它损失情况。

(八)交界火要了解距边界的距离,发展趋势,有无烧入烧出危险或烧入烧出时间、地点、经过和损失情况。

(九)扑救过程中有哪些困难,需要解决哪些问题,需要扑火力量支援等。

(十)启动预案的情况。

4.1.4报告格式

以文字形式上报时,简单火情沿用《xx区县森林火情报告》表格式固定格式,比较复杂的火灾现场情况可以单独正式行文,主要内容不能省略。

(一)标题醒目,涵盖主要内容。

(二)注明日期、报送时间,使用24小时制时间。

(三)一份报告叙述1起火情,不可一份报告涉及多起火情。

(四)报告正文一般使用仿宋3号字。

(五)火场面积使用平方米或公顷法定计量单位。

(六)火情报告注明编发人,审核人签章或单位盖章。

4.2分级响应的应急处置

本应急预案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

4.2.1Ⅳ级响应的应急处置

各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本地《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救,并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应急指挥部,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并将火场情况随时报告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2Ⅲ级响应的应急处置

Ⅳ级响应实施后2小时内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发生在区县、省市交界地区需要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火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在敏感时间发生在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区县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副总指挥(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决定。

(一)火灾发生地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立即组建前线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区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二)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赶赴现场,担任“前指”指挥。副总指挥(市园林绿化局局长)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异地会商,实施异地指挥。必要时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到场,协调本市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三)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

接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

市公安局:安排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火灾现场周边的治安秩序,劝阻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协助森林公安部门查处火灾案件。

市民政局:安排当地民政部门,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

市水务局: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保障扑救所需用水的供给。

市商务委:协调当地商务部门,做好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的食品、饮用水的供应和调拨工作。

市卫生局:协调火灾发生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气象局:协调火灾发生地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灾现场的气象信息。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安排火灾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火灾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火灾发生地林区附近居民区及重要设施消防安全,及时调度设在林区的公安消防中队和其他消防队伍配合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

市交通委路政局:协调相关高速公路收费站,保障增援扑救队伍快速通关及时到达火场,做好受灾地区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

市通讯管理局: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现场通讯保障服务。

北京铁路局:协助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运输工作。

北京卫戍区:参加前指工作,协调驻京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营救群众、转移公私财产等工作。

武警警种指挥学院:参加前指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情况,组织在校学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参加前指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情况,依据预案和前指的要求,组织机动支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北京市电力公司:及时消除影响森林火灾扑救的供电隐患,负责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4.2.3Ⅱ级响应的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超过12小时火势仍未控制;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火场各种情况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总指挥决定。

(一)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一名副总指挥,在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工作。“前指”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相关区县、有关成员单位的领导和专家顾问组人员组成。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前指”指挥。

(二)相关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除按照Ⅲ级响应标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外,并做好火灾现场及周边居民的宣传、引导等工作。

(三)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

接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

市委宣传部:参加前指指挥工作,按照本市新闻发布相关预案执行,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市公安局:指派专人参加前指工作,制订方案、负责维持火灾现场周边的治安秩序,劝阻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协助森林公安部门查处火灾案件。

市民政局:指派专人参加前指工作,制订方案、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

市水务局: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保障扑救所需用水的供给。

市商务委:指派专人参加前指工作,协调做好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的食品、饮用水及部分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调拨工作。

市卫生局: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协调火灾发生地周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

市气象局:指派专人参加前指工作,及时协调提供火灾现场及影响火灾发展的周边地区气象信息。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协调火灾发生地周边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增援扑救队伍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增援扑救队伍快速到达火场。

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火灾发生地林区附近居民区及重要设施消防安全,及时调度设在林区的公安消防中队和其他消防队伍配合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

市交通委路政局:协调相关高速公路收费站,保障增援扑救队伍快速通关及时到达火场,做好受灾地区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

市通讯管理局: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现场通讯保障服务。

北京铁路局:协助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运输工作。

北京卫戍区:参加前指工作,协调驻京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营救群众、转移公私财产等工作。

武警警种指挥学院:参加前指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情况,组织在校学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参加前指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情况,依据预案和前指的要求,组织机动支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北京市电力公司:及时消除影响森林火灾扑救的供电隐患,负责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中国人民解放军93427部队:根据扑救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直升机灭火的准备工作。

4.2.4Ⅰ级响应的应急处置

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请示市应急委批准,立即启动Ⅰ级响应。

(一)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一名副总指挥,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工作。“前指”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成员组成,指挥为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二)市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市领导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工作。

(三)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除按照Ⅱ级响应工作标准要求开展工作外,科学协调各现场工作组开展应对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等工作。

(四)相关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

接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

市委宣传部:参加前指指挥工作,按照本市新闻发布相关预案执行,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市公安局:主管局领导参加前指指挥工作,协调警力,按照方案负责维持火灾现场周边的治安秩序,劝阻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参与查处火灾案件。

市民政局:主管局领导参加前指指挥工作,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

市水务局: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保障扑救所需用水的供给。

市商务委:主管局领导参加前指指挥工作,及时协调做好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的食品、饮用水及部分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调拨工作。

市卫生局:对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森林火灾,及时协调各级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救治伤员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气象局:主管局领导参加前指指挥工作,现场设置移动气象站,为扑救森林火灾决策提供气象保障,根据气象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扑救森林火灾一级响应扑救力量调动一览表,协调相关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增援扑救队伍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增援扑救队伍快速到达火场。

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火灾发生地林区附近居民区及重要设施消防安全,及时调度设在林区的公安消防中队和其他消防队伍配合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

市交通委路政局:协调相关高速公路收费站,保障增援扑救队伍快速通关及时到达火场,做好受灾地区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

市通讯管理局: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现场通讯保障服务。

北京铁路局:协助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运输工作。

北京卫戍区:参加前指工作,协调驻京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营救群众、转移公私财产等工作。

武警警种指挥学院:参加前指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情况,组织在校学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参加前指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情况,依据预案和前指的要求,组织机动支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北京市电力公司:及时消除影响森林火灾扑救的供电隐患,负责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中国人民解放军93427部队:根据扑救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直升机灭火的准备工作。

4.2.5响应升级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委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启动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由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当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相关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时,本市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4.3.1扑救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工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新闻发布相关预案执行。

4.3.2较大森林火灾灾情信息,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森林火灾信息。

4.4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启动应急措施机构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5、后期处置

5.1恢复重建

市民政部门会同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县政府,妥善安置灾民,解决灾后重建问题。市园林绿化局会同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森林资源损失评估报告,提出造林恢复方案,由火灾发生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3总结和调查评估

5.3.1市、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评估森林资源损失,统计上报。

5.3.2重特大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森林火灾处置结束一周内,将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报告内容应包括: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各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处置结果。

5.3.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对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评估。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评估报告应在60天内报市应急委。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经费。森林火灾灾害发生后,及时拨付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

6.2物资保障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级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扑救机具、设备、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各级森林防火机构都要建立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性能良好。

6.3技术保障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要求。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森林火灾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并做到及时维护更新,为突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6.4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北京市森林消防总队直属大队、各区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各乡镇级专业森林消防队、北京卫戍区部队、武警森林部队等。各级政府在坚持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应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宣传手册等手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宣传,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战,加强防火法律法规、火源管理规定、安全避险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林区群众的防火意识和基本避险技能。在全社会营造关注防火、参与防火、支持防火的浓厚氛围。

7.2培训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县政府应对各级政府行政人员、扑火人员进行突发森林火灾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森林火灾的预防、控制和扑救知识;森林火灾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安全常识;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森林资源保护等常识。

7.3演练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委办局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包括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指挥的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也应组织本辖区、本系统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专项演练,普及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名词、专业术语、部门规定说明

8.1.1名词、专业术语

(1)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中蔓延的林火,是烧毁森林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破坏生态环境,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

(2)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是指气象要素对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影响程度的预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警示林区活动人员注意森林防火,提示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做好森林火灾防范工作。不是发生实际灾害程度的预报。

8.1.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所属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应急联动协调配合部门人员、设施、装备等的落实情况。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8.2.2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8.2.3预案修订

在实施过程中,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随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调查评估,并视情节适时进行修订。本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8.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原预案废止。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篇2】

1 总则

1.1 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及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避免人员伤亡事故,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安定稳定。

1.2 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高森林火险天气和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或处置办法开展处置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主体,省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2.2 火灾现场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指导;跨福州市界的森林火灾,界内的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所在县级或福州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指导。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指导。执行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福州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启动相邻市森林防火应急联动机制。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高森林火险预警

3.1 预警分级

3.1.1 森林火险等级

森林火险等级是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蔓延难易程度的一种重要度量指标。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五个等级,其中三级、四级、五级为高森林火险等级,五级为最高级别。

五级:极度危险,极易燃烧,极易蔓延;

四级:高度危险,容易燃烧,容易蔓延;

三级:中度危险,较易燃烧,较易蔓延;

二级:低度危险,难以燃烧,难以蔓延;

一级:没有危险,不能燃烧,不能蔓延。

3.1.2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发生火灾的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其中红色、橙色、黄色为高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红色最高级别。

高森林火险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表示在未来24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林火极易迅猛蔓延,扑救难度极大,且可能形成森林火灾暴发性发生,大面积蔓延,具有极度危险性。

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

橙色预警表示在未来24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且可能造成局部森林火灾持续发生,并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具有高度危险性。

高森林火险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表示在未来24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林火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

3.2 预警发布

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联系,共同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进入森林防火期,市气象主管部门适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各县(市、区)森林火险等级等气象信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向所属县(市、区)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上级提供的火险信息和本级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结合本区域气温、湿度、风力、降水量、可燃物状况等因子,向所属乡(镇、街)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以及公众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并提出应对工作措施。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直接向县(市、区)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应对工作要求。市、县气象主管部门在向社会发布天气预报时,应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提醒公众注意森林防火。

3.3 预警响应

3.3.1 黄色预警响应

3.3.1.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且后期未来几天气象部门预报将无有效降水。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7~15℃、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75%~60%、风力在3级以上,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4)其它需要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3.3.1.2 响应措施

(1)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将黄色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及时传达到所属基层乡镇、场(所、站)及指挥部成员单位。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人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有一名副指挥长在位,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防控情况,及时处置各类情况。

(5)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2 橙色预警响应

3.3.2.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以上将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15~20℃、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60%~55%、风力在3级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4)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空气干燥,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5)其它需要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3.3.2.2 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迅速将橙色预警信息通过报刊刊载、电视台滚动播出、林业局网站发布。

(2)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命令。

(3)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与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中1人不得离开本辖区,进入森林防火工作状态。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5)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动态。

(6)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险天气及趋势的研判,及时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7)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组织基层护林员和瞭望台(哨)的瞭望员到岗,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8)组织林区各类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和有关防火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加强火源管理。

(9)组织所属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县、乡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结待命,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3.3.3 红色预警响应

3.3.3.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5级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20℃以上、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55%以下、风力在3级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4)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且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昼夜温差大、空气干燥,同时,未来2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5)其它需要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3.3.3.2 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将红色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

(2)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3)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4)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制定防控措施。

(5)组织动员基层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

(6)基层护林组织及护林员全员到岗,加强野外火源巡查和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和消除火灾隐患。

(7)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县、乡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中食宿集结待命,村级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森林消防队伍严阵以待,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防扑火工作准备。

3.4 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3.4.1 预警响应结束

由启动预警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结束响应。

3.4.2 预警工作总结

预警响应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由各县(市)区汇总情况后书面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3.4.3 奖励和处罚

预警响应工作情况列入年度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内容。

对在高森林火险期各项响应工作落实、措施有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肯定和表扬;

对违反有关规定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是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4.1 森林火灾等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⑴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⑵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⑶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⑷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4.2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

严格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国森防〔20__〕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__〕80号)要求,实行“有火必报”和“报扑同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火灾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地点(包括经、纬度)、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组织扑救情况(出动的扑火队伍与人数、现场指挥员姓名职务等)、火场适时情况(火线、火点、火焰及火场天气、林地植被、地型地貌等)、损失情况(火场面积、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情况等)以及火场附近是否有军事等重要设施、村庄、施工点、风景区或自然保护区等等。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应立即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毗邻的市、县(区)通报并及时通报市内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军事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市际交界地区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或部位的森林火灾或距离以上区域5公里内的森林火灾;

(6)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村(居)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村(居)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把火灾扑灭在初始状态;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响应,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响应层级进行调整。

5.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 火灾安全扑救

立即组织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实施科学组织指挥、重兵扑救和安全高效的策略,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

火灾发生后,火灾所在村(居)主任或支部书记立即召集调遣并指挥村(居)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扑打初发火,实现打早打小的目的,同时防止群众无序、无组织扑火。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集结乡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施救,并迅速弄清火场火势和火场基本情况,立即报告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紧急收集火场火情信息,及时集结县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重兵扑救,快速、安全、有效扑灭火灾。根据火场态势和扑救需要,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武警福州森林大队实施增援行动。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不得动员或组织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对发生在县、市和临近自然保护区边界、重大火险区域等重要区域的火灾,应立即向有关领导、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以便统一协调组织扑救力量。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在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安全扑救,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5.2.2 领导靠前指挥

各级领导要迅速到达火场,靠前指挥灭火工作。

火灾发生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包村(居)领导、分管和主要领导立即到场组织指挥扑救;明火持续2小时尚未扑灭的,区政府领导到场指挥扑救;明火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的,县(市)政府领导、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场指挥扑救;明火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场指挥扑救,市林业局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扑救;明火持续15小时尚未扑灭的,市林业局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指挥扑救;明火持续18小时尚未扑灭的,或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或森林受害面积达100公顷以上的,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内发生森林火灾5小时未扑灭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到场指挥扑救;火灾延烧40小时尚未扑灭的,或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的,或森林受害面积达200公顷以上的,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内发生森林火灾10小时未扑灭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场指挥。

使用武警森林部队或当地驻军(警)部队灭火的,县级领导要到场指挥。

全市境内同时发生两起及以上明火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市林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在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协调指挥;24小时内全市发生10起以上或某县域发生5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份未扑灭的,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在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协调指挥;24小时内全市发生20起以上或某县域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份未扑灭的,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在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协调指挥。

5.2.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5.2.4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

5.2.5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2.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2.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9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5.3.1 IV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1)明火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且火势仍未被有效控制的;

(2)发生1人死亡或5人以下重伤且明火尚未扑灭的;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火场边缘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5公里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4)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IV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督促事发地政府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2)市林业局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3)根据需要调动武警福州森林大队进行支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3.2 Ⅲ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明火持续15小时尚未扑灭且扑救较困难的;

(2)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且明火尚未扑灭的;

(3)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火场边缘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3公里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市林业局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向有关部门及驻军通报火险形势,组织协调军警地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4)武警福州森林大队参加火灾扑救并做好后续增援工作。

(5)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根据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5.3.3 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火灾延烧18小时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2)火灾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重伤的;

(3)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且火势仍未有效控制的;

(4)24小时内全市发生10起以上或某县域发生5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份未扑灭的;

(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内发生森林火灾,5小时火势仍未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调动武警福州森林大队、地方森林消防队、解放军、武警内卫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需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调派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跨区域支援和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救。

(5)配合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做好扑火物资调拨、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督促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8)协调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3.4 Ⅰ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1)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

(2)森林受害面积达200公顷以上且火势仍未有效控制的;

(3)火灾延烧40小时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4)24小时内全市发生20起以上或某县域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份未扑灭的;

(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内发生森林火灾,10小时火势仍未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I级响应。

5.3.4.2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市政府组织召开森林防火工作紧急会议,会商火情,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在省或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落实相应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5)请求省安排生活救助物资以及扑火物资、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做好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8)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及时提供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原因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和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须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评估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或发生人员死亡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即时提请当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护林员队伍保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以及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应配备护林员巡护森林,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并参与组织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7.1.2 扑火队伍保障

(1)专业武装力量森林消防队:由武警福州森林大队组成,主要担负福州境内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其它森林资源保护任务。武警福州森林大队实行武警部队和林业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体制,由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对其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业务工作。平时,部队开展专业训练,组织战法研究,加强灭火装备建设,打牢遂行任务能力基础。防火期,部队根据福州森林火险等级及时转换战备等级,做好快速灭火、连续灭火和增援灭火准备。

(2)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为主,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经费,防火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0分钟内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90%。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以县级单位进行建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林地面积、火险等级组建不同规模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详见附件3。

(3)地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火灾扑救为主,预防为辅。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防火高火险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80%。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以乡(镇)级单位进行建设。每个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街),必须根据林地面积和所处县级火险区等级以及当地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组建15—3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4)应急森林消防队:主要由解放军、武警(森林武警除外)、预备役部队、公安民警等组成,参加当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接到扑火任务后,能按预案快速出动。

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分市、县分级建设。福州市人民政府组建100人以上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不少于200人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

(5)群众森林消防队: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 及林区村(居)民中的青壮年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经过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承担初始森林火灾扑救、火场向导、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由乡、村分别建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应根据当地防扑火需要,组建15人左右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为主体的群众森林消防队;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必须组建1支10—20人以当地青壮劳力为主体的群众森林消防队。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3 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4 扑火物资保障

日常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队至少配有风力(水)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10支、油锯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灭火设备,保证人手有一件扑火机具。群众森林消防队员应配备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

7.5 储备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扑火需要。主要物资储备标准见附件4。

7.6 资金保障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火宣传、护林员工资、扑火队员工资、扑火物资储备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条款规定,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要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支出。

8 附则

8.1 市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福州市界外火烧入或市内火烧出情况时,遵循联防原则,实事求是报告火情信息,安全扑灭界内火,积极支援扑救界外火。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级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篇3】

1.总则

1.1目的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资源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了科学应对森林火灾事故,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l.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各办事处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应急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2.2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

1.2.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提高科学指挥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

1.3.2指导参考依据:《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参考文本》、《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森防火灾应急预案》等。

1.4现状

湖滨、龙山森林资源较为丰富,农林交错,林区野外人为活动频繁,森林火灾火情随时有可能发生。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干旱、高温、大风天气明显增多,高火险天气持续集中出现,森林防火期延长,火灾发生数量增多。随着气候的异常,林内可燃物积累和火灾的周期性隐患较大,区内发生森林大火和重大人员伤亡的危险性越来越大,需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较大突发性森林火灾。在本预案指导下,各办事处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一般性突发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区管委会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苏正明任指挥长,各单位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所,对本行政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2.1.2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2.1.2.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区工委、管委会报告;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信息的统一发布。

2.1.2.2森林防火指挥所履行下列职责

对办事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对办事处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森林扑火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先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完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布置的各项工作。

2.1.3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林防火办)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监督各地贯彻执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部署和有关决定;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规划,修订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扑火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办和区工委、管委会。

2.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2.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经贸局牵头,区直各单位等相关部门为参与单位(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办事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主要责任是: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区发生突发性森林火灾时,联系办事处的各级相关责任领导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导扑救。

3.预测和预警

3.1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3.1.1人工监测。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蹲点守护。安排专人2 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3.1.2群众报告。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方式向各级森林防火办报警。

3.1.3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各办事处森林防火办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办事处领导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区森林防火办。对发生《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办,由区森林防火办立即向市森林防火办报告。防火期内,办事处森林防火办每天必须向区森林防火办报告一次情况。区森林防火办接警电话:。

3.1.4处警。区、处森林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情况向区管委会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

3.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区经贸局设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森林防火监测及非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要组织力量加强森林防火重点地区、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及时发现火情,消除隐患。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Ⅲ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1 0天以上或出现4、5级火灾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五一、国庆等长假期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2 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

Ⅱ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1 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Ⅰ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2 O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3.3.2预警级别发布:根据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等相关因素,由省、市森林防火办提出预警级测,各级预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市电视台发布通告。

4.应急响应

4.1预警响应

Ⅳ级预案响应: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时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同时保证投入使用。

Ⅲ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Ⅱ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联系负责办事处森林防火工作的区级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责任地区进行督促检查。

Ⅰ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机关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4.2报警响应

4.2.1基本响应程序

4.2.1.1火灾发生地先行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单位或者接到报警的基层组织必须立即组织群众扑救并控制火源,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所在办事处领导报告。

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如发现火势难以控制时,必须立即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对于火势正在蔓延、当地扑火力量不足的,要立即调集全区范围内的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救援,全力扑火救灾。

4.2.1.2提高应急处置级别

下列森林火灾,由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亲自指挥或到工作组、到火场一线协调指挥,并及时向市防火办报告。启动区应急预案时,火灾发生地的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居民聚居点的森林火灾。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的森林火灾;

火灾发生后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其他需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2应急处置措施

由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设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扑救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人员,由到达现场的区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立即了解火场情况,制定扑火救灾的具体方案,并迅速开展工作。

迅速组织力量扑火救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

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若需实施人工降雨、局部交通管制等措施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若需市或邻近县市增援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2.3应急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地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负责本分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2.4火灾扑救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为主;重兵扑救,彻底清理,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

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4新闻报道

4.4.1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确宣传为主。重点宣传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宣传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扑火救灾的英勇事迹。

4.4.2建立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制度。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扑火,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火办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2.3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经区森林防火办核实后,由新闻单位按新闻纪律把关后发稿。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火指挥部统一协调。

4.5应急行动结束

4.5.1森林防火期间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下一级预警响应机制。非森林防火期间,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结束应急行动。

4.5.2报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现场指挥部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认已彻底熄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6后期处置

4.6.1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重大、特别重大或较大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森林防火办。

4.6.2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涉及到党员干部失职,由区监察局查处。

4.6.3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6.4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被征用的财物仍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

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

被征用财物损失或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

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4.6.5扑火人员在扑火期间的工资及物资消耗费用,按下列原则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

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由起火单位支付;

参加扑救火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区管委会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上述应当由起火单位支付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所在政府部门支付。

4.6.6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嘉奖: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干部、职工,由起火单位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所在办事处负责给予医疗、抚恤。

5.综合保障

5.l扑火通信保障

要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5.2扑火力量保障

5.2.1扑火力量的组成

要建立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所需要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各办事处要组建3O人的扑火应急分队。应急分队人员名单要报区森林防火办备案。要逐步提高各类森林扑火队伍的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扑火战斗力。

5.2.2扑火力量的调动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跨地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所提出申请,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地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公安武警、消防部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区管委会负责协调。

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运输,由区综治维稳办负责协调;办事处扑火应急分队的运输,由各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

5.3扑火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区、处分级负责制。区负责全区性或跨县市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国家援助。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全区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20万元的储备库。办事处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5.4扑火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区财政予以保障。森林防火经费和森林火灾应急储备资金要列入区、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区级每年预算不应少于20万元,办事处应不少于5万元。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

5.5扑火技术保障

要推广应用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新技术,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据化。要全面收集森林扑火技术专家信息,建立专家信息库,设立专家咨询组,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保森林扑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5.6宣传、培训和演习

5.6.1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宣传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觉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5.6.2各级单位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干部、职工、群众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

5.6.3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每年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演习。通过综合演习,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6.监督检查与奖惩

6.1监督检查主体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由防火办准备有关材料报区监察局实施监督检查。

6.2奖励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湖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烈士的,由区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6.3惩处

6.3.l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从上级森林防火部门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工作的;

不按规定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件的;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森林火灾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缓报有关森林火灾信息的;

不按规定报送、公布有关森林火灾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森林火灾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不及时采取措施扑救森林火灾或者扑救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防火资金或者物资的;

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6.3.2社会组织的责任。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森林公园等高火险单位,不按规定制订森林火灾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有关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扑火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森林火灾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森林火灾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的;

交通、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6.3.3新闻媒体的责任。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4公民、组织的责任。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公民、组织违反本应急预案规定,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区森林防火办负责每年修订一次,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报区管委会备案。

7.2区边界森林火灾

当区际边界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相邻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组织扑救。

7.3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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