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范本 篇1
发包人(全称) 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创意园非遗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非遗建筑工程 (2#商业) 工程地点: 创意园区内 工程承包范围: 先期 结构、
二、主要资金来源 自筹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 工程完工或决算完毕
施工工期: 200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材质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材质要求: 国标
五、执行标准、规范
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
5.2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 开工2天内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三通一平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提供施工图后2天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提供给临时水、电 及指定的电源、水源位置施工方自行接引到施工现场 ,设备自备。
6.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购买全部工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由乙方自理,乙方提交工人名单,甲方为乙方代办保险手续。
6.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6.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6.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6.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6.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
负责统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
1.4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
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的管理人员、安全员(持证)保质保量到位。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持证率达到________%。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率达到________%
1.5 承包人需提供所购材料的实验资料并自行承担实验费用。所购材料质量检测未达到合格要求,自行承担退场及更换材料的费用。
2承包人的投保及责任
2.1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
2.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2.3乙方在施工期间所有由政府要求的保险事项由施工方自行支付。期间所发生的工程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3 施工进度计划
3.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
甲方应集中组织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监控乙方的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使其体系有效运行。
3 .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3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八、 违约责任
8.1 违约责任
8.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加强现场管理,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施工作业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对公众和第三方财产造成损害和妨碍。
8.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未能按时进场或未能满足施工进度。
(2)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3)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单位。
承包价格包括施工期间乙方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和调遣费:小型机具费用;各类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文明施工费用(包括上级部门对现场的各类检查所发生的临时用工);
九、工程竣工验收
9.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每月5日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或按工程进度节点)结算劳务承包费,5日按合同价款结算完毕,交甲方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劳务承包费用的依据。
9.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十、 竣工结算
10.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10.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0.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0.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0.5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
合同履约保证金所含内容应包括本合同内所定的各项批标及投标文件内的承诺条件,如:工期、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施工高峰期所到位人员数,农忙季节的人员数量,支付农民工资,遵纪守法等。若达不到以上内容所规定的要求,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额;若发生严重违约或给甲方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果。
(2)根据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
本工程完工后,乙方按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内容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则甲方在一月内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10.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10.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约定结清应付给分包工人的工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的余额中扣除代为支付,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业成果,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本合同即告终止。
1.2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
既然要将部分工程承包出去,那肯定需要签订合约。小编整理了“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十二、 质量保修金额及质保期
12.1 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3%.
12.2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为工程款决算时一次性扣除。
12.3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为质保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
12.4质保期为一年,防水质保期五年,采暖质保期为两个采暖期。
十三、现场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甲方(监理)工程师对现场施工质量、进场材料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验收规范的工程有权提出要求施工方改正、返工、或停工整改,对全部进场材料进行监督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有权对施工方视情节处以经济罚款。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施工方报验的隐蔽验收工程经工程师验收时同一部位两次验收不合格。
甲、乙、丙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精神,本着各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本消防工程具体情况,达成协议如下:
十四、承包范围
结构:土方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及回填至室内地坪)基础工程:从设计图纸的基础垫层开始至±0.00的所有工程项目±0.00以上主体工程:所有钢筋、砼及水电消防预埋等结构总承包。主体工程量;
包括:消防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包括二期工程消防接口位置)、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地下层通风和排烟系统、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系统(包括二期工程消防接口位置)、成套消防箱(含水枪和消防带、报警按钮等)、成套灭火器箱(含灭火器)、室外消火栓接合器、成套消防和喷淋泵系统(含控制柜)、消防报警备用电源、电梯消防接口、投标预算书中所列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疏散指示灯的联动控制系统;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疏散指示灯供货安装除外)等全部消防系统的采供、安装和调试。
十五、合同价格
十六、结算方式
本工程结构按单价总承包计算工程款,以实际图纸面积记取工程价款,结构单价每平米价格560元(不包含建筑税)建筑面积约计3893m2,结构总价款约计2180080元,按照施工单价包含的钢筋、砼含量进行决算,超出及减少部分钢筋按每吨3300元、砼每立方260元进行最终决算。
余款 万元(其中 万元作为工程保修金),在满一年后支付 万元, 万元工程保修金满二年后按规定返还(保修金不计息)。
16.1工程进度款方式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第一次付款支付结构一层封顶的工程款的70%,第二次付款到结构全部封顶后结算已完工程款的80%。
条 工程质量保修 保修期为二年。在保修期间,丙方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起 小时内派员进行保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修理,费用从保修金内直接扣除。
(2)其他约定进度款
其他约定进度款有:施工方垫资到结构封顶,按实际完成工程每平米建设方支付施工方每平米增加造价20元。结构全部封顶 后一次性支付到施工方工程总价款的80%。
工期违约:丙方如不能按期竣工,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同时每逾期一天再按每个单体工程计 元/天计算罚金支付给甲方。
十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 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总承包合同范本 篇2
日期,??年??月??日
地点,???市?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市卫生局局长?????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2.????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经理???先生?年?月?日由????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以下简称乙方)?出生地,?????(国家)?国?籍,?????(国家)?总?部,?????(国)????市?在a?国的通讯地址,????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学校??平方米的教学楼(该工程为楼房,包括_____家具、设备、空调)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第纳尔(兑换美元的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位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仅是对“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
三、合同工期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380天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果甲方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认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话,可从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证实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移交场地
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执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机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为乙方接收场地之日。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的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六、履约保证金
用现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条规定,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
该保证金始终由甲方保存,用于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权利的保证。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相同额度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划拨其拖欠的债务。
七、图纸和规范完整无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术说明、设计、绘图中的所有错误或疏忽可以随时更正。乙方应亲自审查规范、设计、图纸的有效程度,并在适当的时候把自己的意见告诉甲方。在甲方接受这些意见的情况下,甲方要对这些意见负责,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来的一样。
八、施工进度计划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十五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施工计划,阐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办法、施工进度、施工安排、运进施工现场的设备,以及建立临时设施等。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意见和施工进展情况,对自己的施工计划进行调整。
九、合同内容的变更
甲方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在合同金额的15%之内时,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认为提出的调整会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进行调整之日起最多两个星期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工程的要求。否则,等于放弃权利。这样,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内完成包括调整部分在内的工程,并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时,可将工期延长到其认为适当的时候。
十、支付条件
3.?对符合条件与规范而且实际上完成了的工程,甲方在双方确定的单价基础上,向乙方支付其造价的???%。这些支付款的金额应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的规定和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而定。这些款项要在扣除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预付款比例和先前业已支付的入库材料费后才能支付,每月支付金额不少于???第纳尔。甲方支付本规定的月工程进度款,要在工程报表得到甲方认可的四十五日之内进行。条件是完成的工程应全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
支付要在审查报表、支付申请单、并证实无误后进行。支付迟于四十五天时,乙方可按??银行规定的利息索取利息。由于乙方对工程量的统计欠及时,或者在制作工程量表时乙方(或其代表)外出,或甲方认定工程的进度差、乙方(或其代表,或其分包人)的表现差,甲方对其逾期支付不负支付利息的责任。同样,如果报表出现缺陷、疏忽和错误不管是被甲方发现的还是在支付前被a国任何稽核、监督单位发现的甲方对其逾期支付也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将支付(月进度)款的时限适当推迟,以便对报表进行校正。本文规定的因迟付而享受利息的规定不适用于付款、合同决算款、过期退回保证金,以及材料款。一言以蔽之,这个规定只适用于月工程进度款。
4.?乙方应向a国有关方面缴的款项,可从其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收益中扣除。
6.?在遵守货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把用于工程而从国外购来的进口材料款、机械设备款汇往国外。也可根据现行规定和状况,把本合同的盈余款额汇往国外。
十一、信用证?为本合同施工而需要从国外进口的材料费、设备费,乙方可以用a国的一家银行所开的信用证兑换外汇。
这个金额的确定要根据乙方开信用证前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单子总价而定。
信用证可以分着开。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须进口的每一批施工材料、设备的时间表而确定支付金额和日期。同时根据该表确定信用证的有效期。
1.?每次装运支付75%以上金额时,要提供下列凭证,
(1)五份认证的原始账单。
(2)一套货运单据,证实已按正常的海运价付过运费。
(3)由a国的一家_____公司为甲方开的为之承担的一切风险的_____文件,要求从制造厂到a国项目现场均在_____范围。
(4)装运氢弹。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甲方承认和批准的检查证明。
(6)制造厂家的证明和a国驻国外使馆或领事馆在原件上认证。
2.?当这些材料和设备根据工艺要求和技术规范安装完毕后,甲方通知银行并支付15%比例的信用证金额。
十二、甲方有权检查材料及其种类,只有甲方开了证明以后才允许启运。
海关税收以及所有储存费、运往现场的开支、装卸费,只要没有得到有关方面豁免,都由乙方根据法律交付。
为办理信用证及付款手续上的需要,乙方负责向其在a国国内外的开户银行提交一份合同副本。
十三、完美施工
乙方应根据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计划及专业技术规定的要求认真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要使用优质材料、设备、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要给甲方工程师提供所有样品,并给予充分时间进行认可。
因材料有瑕疵,或制造粗糙,或施工错误而致使甲方拒收的任何工程部分,需对其进行修理或拆除时,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第三方_____
乙方应在一家_____公司对因施工而使第三者及其财产蒙受损失的责任进行_____。不论什么情况,_____金额均为???第纳尔。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工人和其他人员伤亡,避免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乙方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按交通规则设置白天与夜晚的路标(用标记和[1]?_____?[3]指示灯)。由于施工,由于乙方或其代理人,或其承包人,或其职工的不慎而可能造成的死亡、事故、损伤,乙方要负直接责任,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索赔和补偿。
十五、工程_____
乙方应在一家_____公司缴纳_____金,对现场已完成的工程、材料和器具遭到破坏、失火或被窃进行_____。_____文件要为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根据本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到工程初步接收时此项_____才可结束。
十六、乙方未尽_____义务
乙方在开工时,要为其前两条所规定的_____义务提出已履行的证据。如对_____未尽义务,或没有支付这笔款项,甲方可以代为_____,承担这笔费用,可将这些费用从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在所有情况下,甲方都应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直至乙方确实已经承担此项_____义务,并支付这笔款项。
十七、分包合同
不允许乙方将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分包出去,但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允许乙方和那些有能力和经验的专业施工公司,就合同中部分工程的施工签订分包合同。在所有情况下,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的乙方,始终都要和他的分包人一起对本合同的执行负责。
十八、转让
不允许乙方向他人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如乙方违反这一条规定,合同就被废除,履约_____金就被没收。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甲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有必要,甲方还有权向乙方索取因物价上涨所增加的费用。但允许签约人将其应得款的全部或局部转让给a国的一家银行,条件如下,
(1)针对乙方的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成立。
(2)这种转让不影响甲方对乙方的权利。
(3)一旦乙方向某银行转让,就不能反悔,除非得到银行的同意。
十九、施工监督
对签约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乙方施工的检查,由甲方工程师或管理机构授权的职员承担。如甲方工程师或认为工程进展缓慢,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警告,要求增加工人,增加机械设备,加班以及采取其他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按时竣工的措施。所有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工程师和他的职员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管理,乃至发布旨在使施工顺利进行的命令和指示,这些指令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记入现场记录;乙方和他的工人、分包者应执行这些指令,而且不使用那些甲方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或附件条件的材料。为了保证按技术规范和合同条件进行施工,在甲方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他们有权书面通知停工,或者不接受不符合议定的材料和工程;同时允许在不影响工程造价、不违反合同宗旨的情况下,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细小的调整和修改。对于那些需要增加费用的工程应经甲方批准。甲方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做材料试验、材料分析、检查材料强度和提交各工期的照片,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只有甲方要求再次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而且两次试验结果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时,甲方才承担这笔费用。
为继续施工起见,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工程师进行任何一项必要的检查。这要由乙方向甲方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由后者在报告的复印件上做收讫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工程师应做必要的检查,并尽快提出意见,把检查结果记入工地记录。
二十、甲方工程师办公室
乙方应在现场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完全符合条件,包括_____设备。建立办公室、供电、安装设备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一、乙方的现场代表
乙方应指定现场代表,负责接收并执行甲方工程师的指令,同时应为他设立一个具有同等施工经验、有高度技术水平的技术机构,给机构成员在整个工程期间均应在现场。
对于现场代表和技术机构成员的选配和更换,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选,这不影响乙方完美施工的责任。
二十二、为管理工作和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乙方和他所属的工地负责人、代表、职工,要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包括到现场进行检查、测量、试验及其他工作,同时还应照顾到其他承包人在现场及其附近地方的施工,并为他们的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维护工地秩序
乙方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那些玩忽职守、拒绝执行工程师指示,或者技术能力差,或有关当局要求解雇的职工,乙方应在街道甲方书面命令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把他们送出现场,在任何扰乱工地治安的行为出现时应马上报警。
二十四、合同文件应保存在工地
乙方现场至少应保存两套合同文本、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以便在甲方工程师或去的代表需要时参阅。
二十五、已完工程的计算
乙方应保存专门的记录,把由双方签字的月统计表中反映出来的工程量记录在案。
二十六、设备处理
二十七、保护公共设施
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八、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止损坏、打碎的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告诉甲方、文物局和警察局,如果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并通知甲方代表、专门机构和警察局。
二十九、停工
只有接到甲方的书面命令,才允许乙方停工。在停工期间,乙方负责保护工程。
如果停工的原因不属于乙方,那么甲方应向乙方不足相当于停工时间的工期,如果停工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原因又归结于甲方,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索取他已经施工的工程费用和停工时间的实际损失,但不许要求其他方面的赔偿。
三十、误期罚款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或在其他业已议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他应承担误期罚款。比例如下,
如果甲方认为可以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延期总价的1%,如果甲方认为不能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得收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工程总价的0.1%。?在所有的情况下,罚款均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使未因延误工期而造成损害,误期也要罚款,无须提醒,不用警告,不用提交_____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也不影响甲方因误期使自己蒙受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如果甲方证实乙方误期是由于意外原因所致,那么误期罚款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罚款可以从保证金或者乙方在甲方处的应得款项或者从其在任何其他的公共机构的应得款项中扣除。任何罚款的扣除并不意味着免除乙方承担施工以及完成议定工程的责任。
在乙方于甲方处还有足够款项偿还延期罚款的情
总承包合同范本 篇3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0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41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安全保证
2.4.1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
3.3工程质量保证
3.3.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暂停
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2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5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承包人的义务
7.2.1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质量与检验
7.5.1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7.5.6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
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7.6.4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健康、安全、环境
7.8.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事故处理
(1)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他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新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4)根据本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8.2.5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
8.5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4款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8.7.2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行接收。
(1)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
总承包合同范本 篇4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总承包合同范本 篇5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工程位置: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甲方经招标确定乙方承包此工程,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了解并知悉,本合同项内工程将于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用于出售,乙方能预见到因逾期交付,将严重影响甲方的销售进度、增加甲方的各类费用和造成甲方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最终业主的违约和对其他相关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甲 方:
1.2.乙 方:
1.3.设计单位:
1.4.监理单位:
1.5.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1.6.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
1.7.本项目:
1.8.本工程:
1.9.本合同:
1.10.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总价款(包含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费、塔吊基础、及各分包工程施工的相关配合费);
1.11.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乙方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日期为准;
1.12.竣工验收:指乙方全部完成施工任务后,由甲方组织,乙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等相关单位和机构参加的对工程的验收。通过本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通过本验收仅代表工程已经符合国家的最低质量要求,并不代表工程质量已经实际达到双方约定的竣工要求,故而不能视为工程已达到可以移交给甲方的标准;
1.13.完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确切日期;
1.14交付日期:指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之标准,乙方完成所有细部检查和整改,通过甲方最终验收后,将工程全部移交给甲方的日期;
1.15.图纸:由甲方提供,满足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6.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并以纸为载体的各种通知、任命、委任、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
1.17.三方合同:为了明确权利责任的需要,由甲方、乙方以及参与实施(或供货)的第三方共同签署的工程施工或供货合同;
1.18.现场:指为实施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包括在合同或图纸中由甲方具体指定施工使用的其他场地;
1.19.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甲方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
1.20.通知:本合同中规定的通知方式以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方式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其负全部责任。一方住所地、电子邮箱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电话等通信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导致的后果应由未被通知方自行承担。
1.21.天(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均指日历天。
2.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次序如下:
2.1.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达成有关对本合同的补充、变更等书面材料;
2.1.2本合同及其附件;
2.1.3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2.1.4投标书及其附件;
2.1.5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2.1.6招标文件;
2.1.7规范、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2.2标准及规范:
2.2.1本合同适用的规范包括国家及地方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要求和图集等;
2.2.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2.3双方各自配备所需的标准、规范等文本材料。
2.3图纸和资料
2.3.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套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1套完整的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3.2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 7 日前向甲方提交应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提前3 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进行提示;
2.3.3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2.3.4乙方保证只将图纸、资料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资料的任何内容泄漏给第三方。
3.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层数:结构型式:
4.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4.1、承包方式:本工程除注明外均采用包工包料包配合费(含安全文明措施费)大包干的承包方式。
4.2、包干承包范围:
4.2.1、土建工程按施工图施工,具体内容如下:
a、基础形式:除5#楼塔楼范围为筏板基础:包括基坑(槽)挖、运土方,基坑支护及土方回填夯实。±0.00以下7.50米范围内(含±0.50米内)施工图中的全部土建工程内容在包干总价范围内。
b、主体工程:±0.00以上施工图中的全部土建工程内容(含厨房烟道及所有GRC构件)在包干总价范围内。
c、楼地面工程:地下车库地面均按图纸施工;5#楼±0.00地面均按图施工;楼梯间的休息平台、踏步水泥砂浆面层压光;楼面只做到结构层(结构层必须结实平整且有纹路、无凹凸不平现象),不做找平层,厨房、卫生间防水均按施工图施工。
d、门窗工程:所有门窗(含百叶窗)均为外包工程不在包干总价范围内,但其所有门窗洞口周边的塞缝、收边均在承包范围内。
e、装修工程:住户室内墙面除卫生间为水泥砂浆糙面外,其余为混合砂浆抹面(中级抹灰标准);天棚为刮两道腻子(阳台天棚、飘线底、檐口底为刮两道腻子后刷内墙漆);楼梯间及公共部分墙面为混合砂浆抹面(中级抹灰标准)后刷内墙漆;外墙按施工图要求施工(包工不包料:料指外墙面砖)在包干总价范围内;室内所有楼梯栏杆、扶手及阳台栏杆均为外包工程;室内所有贴面、装饰吊顶均为外包工程,但应负责上述分包项目的封堵及收口工作。
f、取消施工图中的外墙保温做法和楼层面上的保温层做法,地下室底板、侧壁、顶板和屋面层的防水保温层均按施工图施工,在包干总价范围内。
j、水、电安装工程包工不包料,所有预留孔洞、卫生间的管道孔洞预留、封堵、防水层均在包干承包范围内。
h、楼层及屋面的避雷设施及装置、屋面和阳台的落水管(包工不包料:料专指落水管)、室外台阶、散水均按图施工,在包干总价范围内。
4.3、乙方负责该工程凡属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报建规费(指该由乙方负责的费用)团体人身保险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规费和税款的缴纳。
5、合同工期
5.1开工时间:
5.2竣工时间:
5.3合同工期:为210天(为日历天数,含节假日和雨雪天)。
6、进度计划
6.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于开工前7天内向工程监理和甲方提交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甲方及其工程监理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同意。
6.2、乙方必须按甲方及监理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及监理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要求时,乙方应按甲方及监理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及其监理方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进度计划,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6.3、重要时间节点:5#楼工程开工后110天内需交付三楼(或四楼)四套毛胚房给甲方进行样板房精装修施工(毛胚房标准按合同相关约定)。
6.4、工期延误
6.4.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甲方确认签证,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误工经济赔偿。
①甲方及其监理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示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延误时间的;
③因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款5%的; ④连续停电、停水72小时及当地村民小组干扰等其它原因每次在5天以上的。
6.4.2乙方在上述四种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及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其它情况不得计算工期顺延时间。
6.4.3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材料退场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以及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延一天,按每天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延期所引起的相关补偿、赔付、诉讼等所有费用。
7、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
工程质量按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验收,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全面接受工程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若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一经发现,乙方必须按要求拆除后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应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工程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工程监理方验收。乙方做好验收记录,经甲方及其工程监理验收合格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及其工程监理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后须重新验收。无论工程是否进行验收,当甲方和有关部门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
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现场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一周内向甲方移交工程项目所有技术资料。
本工程质量等级:确保合格工程,争取 市单项优良样板工程,若获得 市优良样板工程,给予一次性30000元奖励,否则处于10000元罚款。
8、图纸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4套。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及其监理方等有关人员查阅。乙方对图纸不得复制、外借、转移、遗失、不得在本工程以外其他任何地方使用。如有,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时,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日之内向甲方提交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
9、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所需材料原则上由乙方采购、供应、保管、使用,如甲方需采购供应材料的,乙方必须予以支持配合。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均需具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书)经甲方及其监理方认可并现场取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若使用非合格材料,必须拆除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承诺在本工程项目中不使用任何“假冒伪劣”产品,如发现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惩罚承包单位人民币伍万至壹拾伍万元,此惩罚款项在最近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乙方承诺本工程中使用的钢材按施工图中标明的等级标准,全部采用国家正规厂家的优质产品,基础和主体结构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须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验收保管或由乙方凭甲方提供的提货单直接到指定的地点提货,乙方只收取运输费用,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10、工程造价的确定和结算付款办法
10.1、依据本合同第4条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中各项条款,包干价格为:包干价。工程总承包价款以包干单价乘以实际建成的建筑总面积确定为工程总价款,此包干总价款为最终包干总价款(此包干总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费),无论市场物价如何变化均不作任何改变。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执行合同签订时的湖北省20__年建筑定额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0.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因设计变更或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项目可作调整。
10.3、付款办法:按总包干价款分期分批付款(增减工程量在工程竣工后,按投标定价时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
①、5#楼:基础工程至±0.00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60% ;±0.00以上主体工程每完成五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外墙装修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总承包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办理审定结算(含图纸、资料移交),在一个月后支付至总承包价款的票,(①须提供同期材料进场报验、材料送检检验报告和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②扣除同期甲供材料款)剩余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除有防水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外)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后15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额;有防水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保金(结算时分列项)在防水保修期满五年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余款。
10.4、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楼为人民币万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必须转入建设单位指定的法定账户上,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主体结构工程量完成至50%后,不计利息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
10.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按乙方议标时预算书的单价乘以实际供应量计算金额,分期分批抵扣工程进度款。
10.6、合同总承包价款包含施工乙方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在施工过程中由乙方按照工程进度和国家政策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凭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进行支付。
11、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任命施工现场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代表本人签字后,以书面的形式送达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的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达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1.2、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应具备施工条件、保证主干道路畅通。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
(3)进场前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4)在开工前,办理由甲方应办理的证件、批件。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总承包合同范本 篇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3
七、承诺 4
八、订立时间 4
九、订立地点 4
十、合同生效 4
十一、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6
第1条 一般约定 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6
1.2 语言文字 12
1.3 法律 13
1.4 标准和规范 13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5
1.7 联络 16
1.8 严禁贿赂 17
1.9 化石、文物 17
1.10 知识产权 18
1.11 保密 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19
1.13 责任限制 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20
第2条 发包人 20
2.1 遵守法律 20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1
2.3 提供基础资料 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2
2.5 支付合同价款 23
2.6 现场管理配合 23
2.7 其他义务 24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24
3.1 发包人代表 24
3.2 发包人人员 25
3.3 工程师 26
3.4 任命和授权 27
3.5 指示 27
3.6 商定或确定 28
3.7 会议 29
第4条 承包人 29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9
4.2 履约担保 31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1
4.4 承包人人员 34
4.5 分包 35
4.6 联合体 37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37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38
4.9 工程质量管理 38
第5条 设计 39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39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40
5.3 培训 42
5.4 竣工文件 43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43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44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45
6.1 实施方法 45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45
6.3 样品 48
6.4 质量检查 50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52
6.6 缺陷和修补 54
第7条 施工 54
7.1 交通运输 55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6
7.3 现场合作 57
7.4 测量放线 58
7.5 现场劳动用工 58
7.6 安全文明施工 59
7.7 职业健康 62
7.8 环境保护 63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64
7.10 现场安保 65
7.11 工程照管 66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66
8.1 开始工作 66
8.2 竣工日期 67
8.3 项目实施计划 67
8.4 项目进度计划 68
8.5 进度报告 69
8.6 提前预警 70
8.7 工期延误 71
8.8 工期提前 72
8.9 暂停工作 73
8.10 复工 75
第9条 竣工试验 75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75
9.2 延误的试验 77
9.3 重新试验 77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78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79
10.1 竣工验收 79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81
10.3 工程的接收 81
10.4 接收证书 82
10.5 竣工退场 83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84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84
11.2 缺陷责任期 84
11.3 缺陷调查 85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87
11.5 承包人出入权 87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8
11.7 保修责任 88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88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88
12.2 延误的试验 89
12.3 重新试验 90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90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91
13.1 发包人变更权 91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91
13.3 变更程序 92
13.4 暂估价 94
13.5 暂列金额 95
13.6 计日工 95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96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97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99
14.1 合同价格形式 99
14.2 预付款 100
14.3 工程进度款 101
14.4 付款计划表 103
14.5 竣工结算 104
14.6 质量保证金 106
14.7 最终结清 108
第15条 违约 109
15.1 发包人违约 109
15.2 承包人违约 111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12
第16条 合同解除 112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1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1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19
第17条 不可抗力 119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19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19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20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20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121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21
第18条 保险 122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22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22
18.3 货物保险 123
18.4 其他保险 123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23
第19条 索赔 125
19.1 索赔的提出 125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26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26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27
第20条 争议解决 127
20.1 和解 127
20.2 调解 127
20.3 争议评审 127
20.4 仲裁或诉讼 129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3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31
第1条 一般约定 131
第2条 发包人 133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134
第4条 承包人 135
第5条 设计 138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139
第7条 施工 140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142
第9条 竣工试验 144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44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45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146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46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8
第15条 违约 151
第16条 合同解除 151
第17条 不可抗力 152
第18条 保险 152
第20条 争议解决 153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155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156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160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161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64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165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16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
6. 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总承包合同范本 篇7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作为对双方签订的合同
乙方应立即提出书面报告报甲方技术和计划部门审批,并要得到甲方负责人的签署认可。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工程量无法准确计量,甲方将不予认可。如乙方自行增加或改变设计。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项目总包工程
2、 工程地点:
3、 建筑面积: 平方米
4、 结构形式: 结构
二、2.1承包范围:甲方将委托乙方承担图纸版号为 中所包
2.2(费率、模拟清单合同适用)
2.3承包范围详见第四部分――合同计价清单。 三、总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四、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具体详见专用条款。
五、合同造价为:□ 暂定总价 □ 固定总价
合同暂定造价(费率、模拟清单合同适用)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当现场设计变更、减少工程量时,甲方按业主通知或批复的工程量相应减少。
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约谈记录、变更等书面协议;
2) 本合同的协议书;
3) 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4) 本合同的附件;
5)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6) 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7) 图纸;
8) 本合同的合同计价清单;
9) 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
10)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七、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有疑义之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乙方已充分约定和理解其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因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其后果乙方自负,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必须避免乱拉、乱弃、乱排。
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通用和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加盖骑缝章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有效)。
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尽快通知甲方,并由甲方与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12小时内通知乙方。延误工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措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总承包合同范本 篇8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通用17篇)施工前的合同签订是必不可少的,快一起来看看施工承包合同怎么写吧!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
一、工程概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遵守法律及及行政规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声誉,如发现故意损害声誉,严重违反纪律,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
依照、建设部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名称:沂龙湾小区05#地块4#、11#、15#-23#楼、地下车库及公建工程。
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用下列第____种方式承包:①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包全部□或部分□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②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
支付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30%工程款____元;水电等隐蔽工程验收后支付40%工程款____元;家私、天花、厨卫等中间工程验收后支付25%工程款___元和追加工程款_____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5%的尾款____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建筑、安装施工图纸的工作内容。
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和工程款时,应认真核对乙方收款印鉴,取得乙方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除此以外的凭证,乙方不认可。
三、合同工期
05#地块多层工期:开工时间20xx年 4 月 15 日,竣工时间 20xx年2月9日, 总工期300天(自工程具备基底清槽施工条件之日起算)。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设计费(大写)____元。
05#地块17层工期:开工时间20xx年5月 25日,竣工时间20xx年7月18日 ,总工期420天( 自工程具备挖桩间土、凿桩头施工条件之日起算)。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法和环境保护规定。
05#地块33层工期:开工时间20xx年6月 25日,竣工时间20xx年4月15 日 ,总工期660天 (自工程具备挖桩间土、凿桩头施工条件之日起算)。 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公司发布的开工令为准。
确保装修质量,尤其是水、电等隐蔽工程的质量,严防渗漏堵塞。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定)玖仟捌佰万元整(人民币)
金额(小写): ¥: 9800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xx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临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____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甲方付监理费____%,乙方支付____%□;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电 话: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审查意见: 审查机关: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