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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知九篇

2024-02-04 13:12:04 煤矿通知

煤矿通知 篇1

局直各单位、全市各煤矿:

近几年,全国煤矿恶性水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全市煤矿企业、国有煤矿管理科、和各煤管站及包站(队)科室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水害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有效防止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和《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修订)》(豫关整[2004]18号)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现就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局成立水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各煤管站站长和各包站科室(队)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大队二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水害防治工作的安排。各煤矿企业、国有煤矿管理科、各煤管站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二、设置专一办公场所,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成立水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领导小组成员由矿级领导、水情巡视员、探放水队队员、辅助救护队队员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放大上墙;有专一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得少于15平方米;防治水办公室应悬挂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防治水责任制、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名单;防治水办公室还应做到“九有”:有专人值班,有对外联系电话,有符合煤矿实际、经有关矿级领导审批的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和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有水害应急预案,有探放水记录,有水情巡视记录,有探放水报表,有水害隐患排查及处理记录,有防汛物资台帐等。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一)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安全矿长对矿井水害防治负领导责任,水害防治办公室领导对水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办公室主任应及时主动向矿有关领导汇报本矿水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如果发生透水事故,要按规定逐级上报。

(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工作

各煤管站(科)和包站科室(队)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煤管站(科)要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在雨季期间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监督其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治情况。

1、煤管站(科)包矿人应对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隔日下井检查一次,包片副站(科)长每周下井一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辖区负责人汇报,辖区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使隐患及时整改到位,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及时向局防治水办公室汇报。

2、局包站科室(队)对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应不间断巡回检查,重大隐患及时向包站领导或局调度会汇报。

3、局防治水办公室的包矿人对2008年受水害威胁严重的29家矿井要定时下井检查,及时与站(科)包矿人沟通信息,掌握防治水动态,如有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包站领导汇报。

4、对我局未按受水害威胁严重管理的煤矿,在日常监管时如查出存在重大水患,也应逐级上报。

凡因工作失误没有及时处理或没有及时上报重大水患酿成事故的,依据局有关规定,逐级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报局后由局防治水办公室交执法队依法处理。

(1)存在《特别规定》第六项中5种严重水患之一的;(2)煤矿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

(3)未按规定配备直流电法物探仪(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75米以上大功率探水钻的;(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的;(5)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资金不落实的;

(6)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

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按局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事故责任。

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各类水害事故发生

1、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由水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设备仪器落实到位。要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2、强力推进大功率探水钻和物探仪购置工作

各煤矿企业必须购置大功率探水钻,探水距离不低于75米,不得用煤电钻或达不到探水距离的钻机替代;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同时要购买直流电法物探仪,并由专人学习,熟练掌握操作方法,服务于煤矿安全生产。受水威胁严重矿井无购置直流电法物探仪的节后一律不予复工验收。购置情况由局国有煤矿管理科、各煤管站统计后及时报安监大队二科备案。

3、强化培训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选派懂技术、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水害防治工作,同时,探水工、水情巡视员、物探仪使用工等要定期参加培训或复训,取得有效证件,持证上岗。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法,虚心学习别人经验,接受专家指导,为本企业水害防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4、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煤矿企业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处理水害的措施。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5、严格矿井防隔水煤柱的管理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6、加强断层水、底板承压水、溶洞水的超前治理

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井筒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时,必须进行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受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7、严格控制水体下采煤

水体下采煤必须进行安全试采。试采前,要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试采时,要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等情况;试采结束后,要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有关规程进行安全试采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生产。

8、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

矿井排水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雨季来临之前,要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试运转要有报告,试运转后报告要由安全矿长签字;涌水量大的矿井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或井下中央泵房应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工程。

9、做好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

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特别是参加资源整合的矿井,在探水前,要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搞好防治矿井水害的培训教育,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10、加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

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11、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够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专业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附件:受水威胁严重工作面

主排水泵联合试运转制度

1、坚持每年5月份以前进行一次主排水泵联合试运转制度,以检测矿井抗洪救灾能力。

2、联合试运转由矿机电、安全、通风、总调共同组织实施,单位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技术、运转人员参与实施。

3、每年进行联合试运转前,单位必须组织人力物力将水仓清理完毕,矿有关部门验收认可。

4、水泵及起动设施保持完好状态。

5、每台水泵要求能在10分钟内起动完毕,除备用水泵外,其它水泵能全部起动起来。此时,要求排水设施无泄漏,水管无破裂,闸阀无失灵,排水正常为合格。

6、排水各数据记录,试验人员应签字认可。

7、单位写出试验报告,报送矿有关部门存档。

8、每年检修主排水泵配件由单位在年初报送配件计划,矿供应部门必须在3月份前购足水泵配件。

煤矿通知 篇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2〕9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目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7月24日

煤矿通知 篇3

各区(队)、科(室):

为广泛宣传贯彻党和****生产方针政策,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观,践行集团公司“两新”发展战略,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工作思路,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营造安全生产的**环境和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素质和综合业务技能,按照国家、省、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我矿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全省、集团公司及我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要求,以“安康杯”活动为主线,围绕全年安全工作思路,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三面向”(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扎实推进“双基”建设,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普及安全常识,使“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主题更加深入人心,凝聚安全发展正能量,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健康稳定发展。

三、活动时间

今年是全国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3年6月1日至30日开展。6月9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6月3-9日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6月10-16日为安全文化周,6月17-23日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组。

组长: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成员单位:

活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办公室主任:

五、活动内容

“安全生产月”期间,主要举办以下活动:

1深入学习宣传生产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法制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党的生产方针政策,进一步增强安全法制意识,推进安全依法管理。要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和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等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切实将上级要求落实到位。要学习国家、省及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标准、集团公司“双基”建设要求,不断深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有效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各单位要落实全国“安康杯”“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加强班组安全管理”竞赛主题,精心开展好“安康杯”班组安全知识竞赛,特别要把“打非治违”知识竞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广泛发动,精心组织,认真答题,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提升依法生产责任意识。要以生产安全知识、生活健康安全常识为主要内容,开展好“安全知识进家庭、平安幸福伴你行”竞赛活动,畅通“家庭零隐患”途径。各单位要围绕“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主题,自发组织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竞赛,以“双基”建设、标准化建设、行为规范、煤矿三大规程等安全工作要求、标准为主要竞赛内容,通过知识竞赛,进一步拓展员工的安全知识面,接受安全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和素质。

3、以“双基”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各专业管理组要发挥专业优势,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集中排查与日常排查、全面排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突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设备、重点内容、重点时段的隐患排查,确保小隐患现场处理、大隐患“五定”解决。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双基”建设,围绕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管理、员工行为,抓住重点之重点、薄弱之薄弱,深入开展“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提升运输、采掘支护、粉尘治理等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治理措施,遏制零敲碎打事故的发生。

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开展好“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各系统人员,对照规定,深入开展矿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消除非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安监科、技术科、通风区、机电科、地质科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优势,抽调3-5名业务精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安全生产咨询服务队,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现场,重点围绕“双基”建设、安全理念、瓦斯治理、顶板管理、防治水以及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现场开展咨询,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帮助基层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要听取基层、区队和队员的建议,提高技术服务和安全指导水平。

要围绕作业现场管理、作业环境管理、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内容,组织职工代表,深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巡视活动,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要开展好“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教培科要采取多种活动形式,在集中组织**主题宣传片和事故警示教育片的同时,主动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举办事故案例展览、反思大讨论等活动,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开展一系列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会通过“安全电影,情系基层”巡回放映、传唱《生命守护神》歌曲等活动,提高安全教育活动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取得实效,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文化环境,唱响安全生产主旋律。

抓好安全摄影展和安全生产书画展。工会组织在全矿员工家属中征集参赛作品,动员广大员工家属积极参与,用**、书画艺术形象全面反映我矿安全生产各项成就,力求达到群众性和专业性相结合,进一步全面展示我矿安全生产领域取得的新成就,倡导广大员工家属关注企业安全发展。

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团委要以安全生产示范为导向,以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安全监督为内容,通过开展青年安全宣教、“青监岗在行动”、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活动,积极引导青年,形成安全共识,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安全生产中,为安全生产注入活力。

宣传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5月31日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月”动员讲话精神。要结合“打非治违”行动、宣传贯彻“双七条”等内容,积极开展第四届“安全生产月”电视专题片展播、**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组织“安全生产煤海行”采访报道等活动,全面提升员工家属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热情,引导全员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

工会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发挥组织优势,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巡回宣讲活动、“学法律法规、学安全基础知识、送健康祝福”、“联保技能再提升、我为防尘献爱心”、“矿嫂精神”研讨活动等,为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活动。宣传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板报、专栏等深入宣传《道路交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普及力度。在电视台**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公益广告内容。

九宫派出所要深入到基层、社区、公众聚集场所大力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

5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单位要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应急意识再强化、应急预案再科学、应急能力再提高”培训及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演练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要现场指导,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预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通风区救护队要组织举办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评估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矿安委会要组织深入开展大规模的实战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机构、组织和人员之间的协调性,检验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提高我矿应急管理水平。

6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创建特色安全文化

各单位要组织好“安全文化周”活动,围绕安全目标、安全理念、标准化成果、科技创新等内容,精心布置,科学策划,开展好安全成就图板展;要结合安全实际,挖掘安全战线上涌现的先进事迹,反映安全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创作形式多样的文艺精品,开展好安全文艺演出;要宣传、渗透、实践“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理念,落实《“人人都是通风员”工作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在全省煤矿推行“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创造良好的安全人文氛围,凝聚企业安全发展正能量。

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有计划、分系统组织“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基础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研讨**征集活动,以先进的安全管理理论引深安全文化,用先进的安全文化助推企业安全发展,为安全生产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7深入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营造安全势头

今年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本着节俭、隆重、热烈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6月9日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的举办,统一安排,组织合唱《生命守护神》歌曲等活动,并结合自身特点,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进一步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开展具有鲜明特色、员工广泛参与的安全宣传咨询活动,营造出轰轰烈烈的安全声势。同时,要做好活动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各项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8充分发挥群众防控优势,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石

各单位要抓住班组安全建设,广泛开展班组“十个一”活动、班组危险“六预”活动,提素质、查隐患、受教育,促进班组安全生产。要深入开展“争做安全放心人,我为安全献一计”活动,积极动员广大员工围绕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及职业病防治提建议、献计策,各单位选拔出具有较强操作性、创新性的建议于6月20日前报送到矿工会。要举办好女工家属安全联保工作成果展,展示建企以来女工家属安全联保组织在做实、做优安全联保工作目标体系、宣教体系、服务体系、帮教体系、保障体系中的成就,展现女工家属安全联保员在安全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工作方法和发挥的安全“二道防线”作用,进一步促进安全工作群防群治。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当前重点安全工作,成立由党政领导为组长的活动领导组,明确责任,精心策划,强化落实,按照我矿安排部署,组织好本单位的活动,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2、明确思路,落实到位。要紧紧抓住活动主题,以“安康杯”竞赛为主线,以安全学习培训、“双基”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基层班组安全管理等为重点,以各类活动为载体,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实现营造安全氛围、提高安全认识、杜绝安全事故的目的。

3、加强督查,严格考核。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与安全绩效工资及安全抵押挂钩考核。

煤矿通知 篇4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河北、贵州、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为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制订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当地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坚决关闭取缔“停而不整”、经整顿仍不达标以及非法生产的矿井

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关闭取缔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地方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相关部门要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三、实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地方各级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

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市(地)、县、乡人民政府。对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煤矿,要严整关死,并加强督促检查,不留后患。要把整顿关闭工作和强化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接受监督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从严执法,落实监察执法责任制,通过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发现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或明停暗开的,要立即采取有力的监察执法措施。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建立许可证年审制度,经审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的,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或关闭。

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积极组织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自觉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指令。

五、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矿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已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非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案例,要公开查处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年底前要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务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煤矿通知 篇5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省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安监局统一要求,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年工作要点和“安全生产月”计划,市局决定立即开展非煤矿山防汛度汛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这次检查活动自6月6日至30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6日至13日,企业对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检查表进行自查;第二阶段,从14日至20日,各区市局组织专家按照检查表逐矿进行检查,反馈主要问题和隐患,形成检查报告;第三阶段,从21日至30日,市局组织抽查,迎接省局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为主,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检查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一)地下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停产撤人演练的部署落实情况;对存在水患灾害威胁矿井的监控,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暴雨或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有关规定落实情况;供电系统的完好情况等。

(二)露天矿山重点检查企业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措施落实情况;高陡边坡的监测监控及总出入口、排水系统和工业场地是否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充分做好检查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好检查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开展工作。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打非治违行动,认真检查,从严执法,对于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反馈,落实复查。要通过检查,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防汛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防汛领导机构,强化值班、巡查和报告制度,务必把防汛责任逐级落实到各个具体岗位。各区市检查报告于6月25日前报市局工矿商贸处。

(二)各矿山企业要扎实细致地开展自查,主动接受检查,认真整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做到“责任、机构、人员、物资、措施”全面落实,确保安全度汛。

xxx

xx年xx月xx日

煤矿通知 篇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煤矿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控制各项工程施工进度,按照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五)煤矿企业要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加快“六大系统”建设步伐。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中央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全部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全国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六)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煤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改、及时上报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七)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

(八)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凡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九)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针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科研机构加强协作并开展科研攻关;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十)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协议,完善应急预案,储备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授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十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煤矿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十二)煤矿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严格标准,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工作

(十三)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生产矿井能力核定以上述规定为限。

(十四)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必须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井,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十五)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十六)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地质勘查程度不够、特别是未查明瓦斯和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矿井设计的单位要具有相同类型项目设计业绩。

(十七)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建设生产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十八)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否则,必须停止施工,抓紧配套完善相应安全设施。

(十九)煤矿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提供技术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并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负法律责任。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二十)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畴,落实监管责任制,会同投资、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要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精神,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煤矿。

(二十一)各省级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企业,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审批银行贷款等手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二)负责颁发煤矿相关证照的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严格把关,做好证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发现不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煤矿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存在“三超”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探放水等防治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等重大隐患的,除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外,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现有生产矿井中,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逾期未安装使用,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标准的,要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凡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同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和指令的,颁发证照的部门要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整合矿井在规定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生产的,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从严查处、从重处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五)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按《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六)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和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在严肃追究主要技术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按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以及对煤矿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或生产外,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200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二十八)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煤矿事故查处工作,加强协调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事故按时结案。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该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进行公告。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十九)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责成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经调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除追究其相应事故责任外,还应通报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并依法作出经济处罚。

(三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2处及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政策,形成合力,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报告、通报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促进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煤矿整顿关闭、科技进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十二)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煤炭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序、规范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把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发布区域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和装备目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提高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三十三)对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严格进行绩效考核、奖罚兑现,加大对煤矿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推动煤矿企业建设和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十四)要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完善煤炭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十五)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安排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安全技术改造、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等专项资金;不断完善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根据煤矿灾害程度和安全风险合理提高安全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并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规范使用。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煤矿通知 篇7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害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损失。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将水害防治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开展水害防治检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辖区内防治水重点地区、重点矿井,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煤矿企业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建立健全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真正做到地质图件与实际相符,为防治水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对于新建或技改矿井,凡地质资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准开工;新建矿井井筒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三、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钻、掘进出煤代替探放水。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

四、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开采,极易抽冒、引发事故,今年多起水害事故均与开采急倾斜煤层有关。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要加强水害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是要排查采空区是否积水、煤层露头是否彻底充填,防止采空区积水、地表水通过裂缝(隙)与井下沟通,引起抽冒,发生事故。

五、严禁违规在井下构筑防水墙。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原来已建设使用的防水闸墙,应当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逐个检查,有隐患的要立即加固整改并加强日常观测,存在严重隐患的,要立即拆除并制定安全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六、加强汛期水害防治工作。当前正值雨季,极端天气多发,各地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让每个入井职工了解透水征兆,熟悉一旦发生水害时撤离的路线。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遇到暴雨洪水灾害时,要科学判断、果断处置,一旦发现淹井险情,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隐患没有排除的,不得安排下井作业。

七、严格事故调查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已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严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努力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遏制水害事故多发的势头。

煤矿通知 篇8

太政办发[2011]100号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今年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深入开展“三项行动”,确保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但随着冬季来临,特别是近期持续降雨,气温急剧下降,雨、雾天气复杂多变,道路交通、森林防火等领域安全生产面临严峻考验,为了切实做好今冬及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冬季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期,各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省、市、县安全-1-

生产各项重大决策,进一步明确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要

求和主要任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

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切实抓好冬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继续加强路面行车

秩序整治,严查超速行驶、农机违法载人、客运车辆超员、货运

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无牌无证行驶、作业和无

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的检查整治力度,有效落实防滑防雪保

障措施,确保路面行车安全。同时,要认真总结以往春运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早安排春运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和责任,确保广大人

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度。要对尾矿库、露天矿山

边坡、排土场、采空区等重点区域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

患而不采取有力措施整改或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要暂扣或

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防止被

关闭企业死灰复燃。

(三)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

营企业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和上岗人员安

全基本常识、设备运行及消防器材配备使用情况检查,确保危险

化学品使用安全。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加强日常路面监控

和检查力度,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过水源保护地,对违反

规定造成危化品污染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要加强对烟花

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品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

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对现有

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储存、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储

存、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

营活动。严格执行储存库室安全防范技术标准,落实“人防、技

防、设施防”措施,夯实民爆器材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基础。

(五)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普查与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火

灾隐患普查工作,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重点检查商场、网吧、宾馆、饭店、车站、医院、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严查

各类封堵、占用消防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检

查公众聚集场所防火器材、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配备设置

情况。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

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六)加强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全县小水

电站建设施工安全和“引红济石”工程各项目部施工安全监管,督促各施工企业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各施工企业完善安全措施,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七)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脚手

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

以及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对手续不全、现场管理秩序混

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

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八)认真做好其他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各镇要做好农民安

全教育,提高自防自救意识,防止因用电、用火、食物中毒及用

煤取暖等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各单位要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按照县

上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职责履行到位,日常监管到位。

三、迅速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

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从即日起,到2012年1月20日结

束。重点检查道路交通、非煤矿山、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民爆物

品和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水电开发等行业和领域安全措施落实及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

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事故救援预案是否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等。各镇、各部门和各企

事业单位要先组织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县上成立专

项检查组,对全县各行业的重点部位、事故多发点和存在事故隐

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民爆物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的安

全检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企业、车站、施工

路段、危险路段的安全检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

害及探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机安全大检

查工作;县教体局负责全县学校安全检查工作;县科技文化文物

局负责全县文化娱乐场所安全检查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

工地、燃气及城区居民住房安全检查工作;县工商局负责全县私

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安全检查工作;县质监局负责全县锅炉、管

道、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

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小水电站施工和“引红济

石”工程各项目部施工安全检查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防雷防

静电检测安全检查工作;县电力局负责全县供电和电力设施安全

检查工作;县药监局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的安全检查工作;县工信

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整个检

查情况的监督和汇总工作。各检查组要由主要领导同志带队,同

时配备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实地进行全面、严格检查。大检

查活动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将本次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安

委会办公室,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周密部署。各镇、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

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

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确保安排到位、落实到位,不

留盲点、不留死角。

(二)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同时,由县安委办组织各行业监管部门,联合执法,继续加大对重点行

业(领域)无证无照、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查处,严厉问责。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查不重视、方案和措施不具体、检查

督查不细致、隐患整改不及时、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通知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65份

煤矿通知 篇9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能煤炭〔2012〕119号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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