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通知,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传达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布置工作与周知事项时所用的一种下行公文。你知道通知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变更通知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承蒙贵公司对xx有限公司多年的支持与厚爱,使我公司规模日益壮大。为适应市场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我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变更为"xx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书已
进行了变更。
2、 公司更名后,公司法人代表不变,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
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包括款项的'收取或支付。
3、 我司银行基本户账号现也进行了变更,新账号于月启用。
新户名: xx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银行: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xxx:
承蒙贵公司多年来对我公司的鼎力支持与厚爱,使我公司得以良性持续发展,为适应市场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从20xx年1月18日起,将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商贸有限公司,原公司的一切业务由新公司相应接替,因公司名称的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名称变更后的新公司将一如既往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谢谢合作。
xxx有限责任公司
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合作伙伴: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现我公司名称“xxxxxxxxx公司”变更为“xxxxxxxxxxxxx公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资质证书进行了变更。
2、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合同继续有效,原有业务关系、合作关系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原公司名称:xxxx公司
现公司名称:xxxx公司
xxxx现公司名(章)xxxx
20xx年x月x日
委托人:
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编码:
住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法人)
委托人现委托代理人到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 税务事项。委托人与代理人保证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委托书双方自签订并送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备案之日起生效。委托人撤销委托的须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送交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备案三个工作日后生效。
在对本委托的撤销生效期,代理人从事前述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查看更多在公司或者在学校,公告通知很像我们每天遇到的“熟人”。公告通知是协调工作和行动的核心工具,如何撰写出一篇优秀的公告通知呢?应用本文内容或许能为您提供解决问题的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xx〕第4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xx市地税稽查局于20xx年4月28日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地税稽罚〔20xx〕3号),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地税稽罚〔20xx〕3号)中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如对罚款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诉讼期限已过,你公司仍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限你公司应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罚款。逾期未缴清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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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法〔2001〕489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局的执法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依照《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我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对过错比较轻微的责任追究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法制工作部门转交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追究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就本单位责任追究的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并作好统计报告工作。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在2001年12月10前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六、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一项涉及各业务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加强配合,相互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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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好工具范文网编辑为您准备了一篇让您满意的“查税务局通知”。平时工作和学习中,时常需要使用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大家关注特殊情况。如果您觉得这对您有帮助,请别忘了与您的朋友们分享!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0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09-6-29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精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规定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中扣除,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二)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两项之和的5%计算扣除。
(三)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两项之和的5%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两项之和的10%计算扣除。
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不能同时适用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办法。
二、关于旧房的确认问题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三、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面积分别计算增值额。未分别计算的,不得适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普通住宅的认定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文)执行。
四、关于扣除项目凭证的确认问题
(一)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机关已作清算结论或其他税务处理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未处理的税务事项一律按本通知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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