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男,xx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x县人,现住x县xx镇x村二组(原称四组),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王x,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x县人,现住x县xx镇x村二组,电话:xxxxxxx。
申请内容:依法撤销xx年1月1日曾都区林业局xx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x林证编号为:xxx。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x镇x村四组的老居民(后村级合并称为二组),xx年x着农村改革开发,原xx公社集体大队(后称x村)为我办理了林权证,编号为:x林证xxxx号,四至界线为:东:山岗;南:洼小田角直上;西:山脚边;南:大栗树脊埂,为自留山,此后该片山场及林木一直由我看管和所有。一九九八年政府组织村、组农民换证期间,王x串通组会计:王家勇将我的x林证xxx号林权证办理在被申请人王x名下(即为重复办证)。因xx年我患有风湿病在厉山镇李x“风湿病专科”门诊处住院治疗,王x乘机串通组长及会计所为。xx年春季住院回家后发现我的自留山的林权证已办理到王x名下,我找到王x问清情况,他说:我们到换山场,(即我的'房子旁边是王x的山场,王x的房子旁是我的自留山场)。事实上,xx年1月1日林权证办下来后,王x不同意互换山场,又口称:“我有林权证,你那片自留山属于我的了,我是合法的,你要你的自留山去找政府。”事后我多次与王x为山场林权发生纠纷打架,被申请人属于侵权行为。xx年至今我无数次找村委会及镇林业部门处理,镇政府、林业站、司法所及村委会组织了四次调解工作,四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xx年1月1日曾都区xx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x所争的山场,证号为:xxx,已产生了法律意义的确权,而1981年12月7日原x县人民政府下发给我的:x林证xxx号林权证仍然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确权(两个林权证为一个山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先的林权证没有依法撤销,在后的林权证不能生效。对此,应依法予以撤销王x的xx年1月1日原曾都区xx镇人民政府下发的no:xxx号林权证。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曾都区下发的林权证,现x县林业局无权撤销,对此,请求x州市林业局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王x的no:xxx号林权证,确认我的x林证xxx号合法有效。
此致
补偿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偿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需要,拟将乙方现有的鱼池征用,经双方协商,特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 面积及范围
面积大约为以乙方土地经营权记载的面积或乙方与其他农产所出具有效凭证为准。四面情况如下:
东至 ,西至 , 南至 ,北至 。
二、付款方式及价格构成:
由下列几个方面构成:
1)土地补偿费(当地政府的标准价格)17600元/亩;
2)水面鲜鱼(含鱼苗),0.7万元/亩;
3)其他情况补偿为1.54万元/亩水面(即:a、修建鱼池的'大坝、围院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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