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授权委托书要怎么写呢?我们一起来参考下范文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尊敬的.公司领导:
经过再三思考,我现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
我自xxxx年x月进入公司以来,至今工作已近x年,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xxx分公司从事xxxxx工作。
虽然自认为工作还算努力,但是因家庭及个人原因时常深感无法专心于工作,一年多来没能够在本职工作上为公司做出成绩,内心也甚为不安,考虑到现在这种状态对公司工作和个人发展都有害无益,经过反复斟酌,决定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并期望尽快完善离司手续,望领导体谅批准。
同时,感谢部门领导在近两年的工作中给予我的指导和关心,也感谢同事们的帮助和支持。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看我的离职申请书。
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此时我选择离开,并不是一时间的心血来潮,而是我经过长时间的考虑之后才做出的决定。我也相信您一定会在看完我的辞职报告之后批准我的申请。现实中有很多的无奈,每一人都会遇到这样情况。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事实就是这样,因为x些个人的理由,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我需要换一个环境,换一种心情继续工作下去。我会尽早完成工作交接,最大程度上地减轻对大家工作的影响,希望公司能体谅我,并希望能与今20xx年xx月xx日正式离职,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感谢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在我工作的这段(1年)时间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我在这只能说,我令您失望了!离开公司的这刻,我衷心向您说声谢谢!
祝愿公司在往后的发展中更上一层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xx:
你好!
在递交这份辞职申请书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由于我的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继续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请求允许我辞去xx级网络体育委员一职,望批准。
自我担任体育委员职务以来,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班里同学对我的信任、支持,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工作,我在这里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在此,我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关怀以及班里同学对我的信任和支持,我担任体育委员职务的这段经历对于我而言是非常珍贵的。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此感到自豪,我确信这段经历将是我整个学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希望我的辞职并不会影响班级内正常工作的运作,虽然我不再担任此项职务,可是我以后还会以其他身份继续为大家做出贡献。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xxxxxxxx人民政府:
本人,女,35岁,丈夫,34岁,老母亲73岁,孩子张一帆三岁,全家四口人,现无住房,借住于xxxxxxxxxxxxxxxx楼xxxxxxxx(伯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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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再审申请书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通信地址:江北区红旗河沟通中信银行大厦8楼、廖正远律师转);联系电话:1366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 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 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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