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男,汉族,住宣州区xx乡xx社区xx组,联系电话:13731xxxxx;
被申请人:张xx(系申请人之女),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宣州区xxxxx;
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严xx(系申请人前妻),女,汉族,住址同上,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恳请贵院对(20xx)x民一初字第xx号z张xx诉张xx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止审理,待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抚养纠纷一案审理结束再恢复本案诉讼程序。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审理,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在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后,就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负担进行了变更并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纠纷是基于扶养纠纷而产生的,在抚养纠纷未解决之前不宜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抚养纠纷民事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避免一个司法机关对同一事实认定不一致,所做出的'裁决相互矛盾及其他影响司法权威情形的发生。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之规定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抚养纠纷审理结果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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