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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买卖合同

锅炉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4-06-04
1 锅炉买卖合同
锅炉买卖合同

锅炉买卖合同 篇1

出卖方: (以下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旧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出卖方负责拆卸装车,装车费用由出卖方负责;买受方负责车辆运输,运费由买受方负责。

第三条 设备交付

设备拆卸后,若在接受后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出卖方概不对上述设备承担任何质量瑕疵等责任。

第四条 设备付款

签订协议后,买受方预先交付定金2万元,余款装车完毕后一次性付清,装车付款后后续一切质量及其他问题均与出卖方无关。

第五条 合同争议

本合同生效后,若买受方要求解除合同, 必须承担合同总价的20%的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争议。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 买受方: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锅炉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出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互利原则,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买卖 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制造、包装、税费、关税、商检费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等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明示或暗示的全部费用。

(二)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合同履行期间,若设备、材料、人工等价格和政府有关税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不得请求调整合同单价或主张索赔,也不减少或免除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三)本合同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合同总价不一致时,则以合同谈判的最终单价为准并修正合同总价。

第二条 质量

(一)整体质量、性能应当达到:

(二)以下部件的质量、性能标准或参数为:

1.部件 : 。质量标准或参数:

2.部件 : 。质量标准或参数:

(三)特殊要求:

鉴于本合同标的为用于 工程的 设备,故甲方除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外,尚须满足乙方 工程施工生产的要求。

第三条 安装调试、服务与维修响应

(一)安装调试:

(二)培训、指导服务:

(三)维修响应:若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响应到场,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经甲方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甲方未能按时交货,乙方有权退货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甲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须指派专人(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与乙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第四条 包装

(一)包装要求: 。

(若产品属于供至国外项目,且须甲方包装时,则包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包装,木料包装尚应有“i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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