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现有烟台市昀泽园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购买烟台市萌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绿化苗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 签订本协议后,甲方预先支付乙方苗木订金10万元整。
2、 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起挖苗木的开始时间、暂停时间。但甲方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3、 此协议书要求内的所有苗木必须带土球,具体土球规格按照规范标准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议。
4、 苗木的.起挖、装车、运输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苗木送到甲方要求的指定地点后,甲方质检人员验收苗木合格后,方可卸车。以后苗木出现任何问题再与乙方无关。
5、 苗木的质量要求:苗木必须全冠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没有甲方通知,乙方不得擅自对苗木进行修剪。乙方在起挖、装车、运输过程中一定要保护好树木。树皮不得有损伤。
6、 甲方人员收到乙方苗木后,给予乙方人员收到条,不给现金,等苗木全部起挖完后,结算苗木款。苗木起挖最晚时间不得超过20xx年5月20日。
7、 苗木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
8、 如在起挖过程中出现其他情况,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9、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代理人:法人或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蚌政〔20xx〕19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鼓励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聚焦特定技术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孵化器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在区域形成适应科技企业发展的完整生态系统。
第二章孵化器备案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孵化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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