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 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务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
雨季即将来临,管沟排水堵点应立即进行疏浚清淤,以满足园区企业及道路排水安全需求,避免带来损失。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朱官路、纬八路污水管沟清淤疏浚及更换损毁盖板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及工程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内容: 沿线排污管沟清淤疏浚,检查井及更换盖板
4、工程承包形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工期:
本工程工期30天,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时,甲方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 日起第二 日进场(即起计算工程工期)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工程,并交给甲方使用。
三、工程总造价及付款方式:
1、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形式发包给乙方,含税造价每米_______ 元
2、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30%工程款,工程竣工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三 日内向乙方支付余下70%工程款。
3、甲方以转帐方式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款的'同时须向甲方开具等额正式发票。
四、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2、甲方按合同第三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承担本次管网的维修,维护;
4、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技术责任事故、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5、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五、违约责任:
因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双方履行合同和工程决算的依据。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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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检举或者控告后,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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