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从事办公行政工作,大家经常会查看今天的公告通知。公告通知可以加强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和认同感,是否有可以借鉴的公告通知样本呢?感谢您的光临,请您仔细阅读本页!
一般劳动争议的裁决书,仲裁委是电话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到仲裁委领取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法领取的,仲裁委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邮寄给公司或者劳动者,如果是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可以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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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9-16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苏劳社察[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9-16 执行日期:2005-9-16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完善劳动保障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
督检查制度。
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
查。
第三条 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等机构的协
作与联合审查机制。
第四条 书面审查的管辖按照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规定进
行。
第五条 书面审查的内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定期审查为全面审查,不定期审查可以有选择地进行。
第六条 不定期书面审查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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